这起广受关注的“官告网民”案,法院当庭宣判:被告胡连友诽谤罪成立,被判有期徒刑2年,并向郑航、卿良杯赔礼道歉。
干部的合法权益也应该受到保护,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法院“有期徒刑2年并赔礼道歉”的判决,并不值得高兴,更不具有普遍的社会标本意义。
首先,世界各国刑事司法中都遵循“一罪不二罚”的基本理念,即,凡属同一违法案件,不得处以两种以上性质相同或刑名相同之罚则。在湖南的这起案件中,东安县公安局已在2011年7月7日,以“在国内多家网站发布诽谤郑航、陈毅强两人名誉的帖子”为由,对胡连友拘留了10天,现在法院以诽谤罪再次作出“有期徒刑2年”的处罚,则有“一罪二罚”的嫌疑。
其次,刑罚有过重嫌疑。法律规定,对犯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是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官员的名誉权和诽谤诉讼都比较谨慎,普遍遵循“公共官员原则”,保障公众对公共官员公务行为的最广泛批评权,只要不涉及私人生活领域,一般判决“发布撤销声明”即可,连“赔礼道歉”一般都不会作为强制要求。胡连友诽谤虽然没有证据对质,但所“诽谤”内容依然在公务行为方面,也没造成当事人精神失常、死亡等严重后果,处2年有期徒刑,有量刑过重的嫌疑。
第三,胡连友曾向法院提出,要求异地审理,但从当前的审理情况来看,还是交由了当地的东安县人民法院进行一审。胡连友案件中,一边是堂堂公安局长,一边是普通百姓,出于害怕公权力、“关系网”的干涉而得不到公正对待的担忧,提出异地审理的要求,并不过分。可法院并没有满足这一要求,这无论如何,可以算得上一定程度上的遗憾。
第四,面对胡连友对公安局长“涉黑护黑、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信访人员”的“告发检举”,我们始终没有见到纪检部门的主动调查,更没有看到一个官方结论,这也是一个遗憾。
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是值得鼓励与提倡的,但是面对官民之间的法律纠纷,官员不妨宽容大度一点,对群众的合理要求不妨尽可能地满足,以增强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