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24岁淘宝女店主因连续通宵熬夜,在睡梦中猝死,她苦心经营两年的皇冠店被冻结。此后,一位五钻级别的淘宝店主发了一篇《网店是否可以成为遗产?》的网帖,一天内浏览量达到7万。很多网友担忧,自己辛辛苦苦经营的网店,在自己希望退休或留给后代时,却不能顺利过渡。淘宝网店等虚拟财产到底能否继承?究竟该由谁说了算?
淘宝网公开回应称:淘宝网从未禁止网店遗产的继承。对于遗产归属转移,淘宝网遵循司法部门的判定,只要继承人根据司法部门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即可继续经营网店。不过在司法判定之前,为保证消费者正当权益,对已知的自然人突发身亡的相关店铺,淘宝网会先行冻结,一旦继承动作完成即予解冻。
有关虚拟财产的话题早已不是新闻,十年来,多次产生有关虚拟财产的争议,比如盗窃QQ号码能否适用刑法盗窃罪的规定,离婚时游戏道具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死亡时电子邮箱能否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解决这些问题的前提是确定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产。网店账号、即时通讯账号、电子邮件地址、网游账号与虚拟道具、微博等SNS账号等通常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已经具有财产的属性,凝结着用户的情感、时间、劳动甚至金钱。但是,这些虚拟财产仍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目前所有相关法律,比如物权法、刑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都没有明确把虚拟财产列为财产的法定类型。
其中《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这属于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方式,但是对于所谓“其他合法财产”目前尚未有司法解释,虚拟财产也难以直接归入其中。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虚拟财产,法院的态度也比较明确,判决支持虚拟财产属于财产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所以几乎没有判决支持虚拟财产的继承、离婚分割,针对虚拟财产盗窃也不适用盗窃罪进行处理。但是,法院也会尊重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用户之间的合同约定。
在法律没有承认虚拟财产属于财产的情况下,虚拟财产的属性大多是由网络服务提供商确定的。目前,绝大多数网络服务提供商都在用户协议中约定用户对于网络账号等虚拟财产仅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进行转让。法不禁止即为自由,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倒也无可厚非。
但是,网络服务提供商为什么做此约定呢?首先,如果承认虚拟财产属于财产并支持其转让的话,将会给盗窃虚拟财产后的转让变现活动提供便利,将不利于打击虚拟财产盗窃行为。其次,若承认虚拟财产属于财产,用户拥有所有权的话,网络服务提供商难以针对用户的违规行为进行封号等处罚,或者进行封号处罚可能会被以侵犯财产权为由起诉。再者,有些虚拟财产涉及到用户或者第三方的隐私,比如聊天记录,若允许继承该虚拟财产,则可能会泄漏用户或第三方的隐私。此外,支持虚拟财产的继承、离婚分割等需要网络服务提供商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则,并履行相应的审核程序,这也会增加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运营成本。
虽然有上述种种困难或者顾虑,但是现实的需求确实普遍存在的,淘宝卖家有六百万之多,QQ活跃用户数有七亿之多,新浪微博用户数也接近三亿,数量如此庞大的用户群中,生老病死再正常不过,但虚拟财产对用户具有经济价值或者精神价值,随之而来的是日益增多的虚拟财产继承和转让问题。
目前,关于网店等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网络服务提供商说由法院说了算,但在目前的立法状况下,法院不会明确承认虚拟财产,实际上还是由网络服务提供商说了算。网络服务提供商若能率先做出积极尝试,不仅为虚拟财产的立法提供借鉴,也将赢得广大网络用户的支持,甚至成为区别于竞争对手的特色服务。当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积极尝试仅仅是解决虚拟财产继承的权宜之计。长期而言,网店等虚拟财产继承还是由法律说了算,立法承认虚拟财产是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