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互联网信息办、广电总局于7月9日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对网络剧、微电影等一律先审后播。通知还要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协会对会员单位审核人员开展培训和考核,要求政府管理部门督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落实《通知》要求,并依法对业务开办主体进行准入和退出管理。(7月10日 《新京报》)
网络剧微电影一律先审后播,这个消息在网上发布以后,引起舆论哗然。有人质疑广电总局管得太“宽”,什么都要“插一把”,动不动就禁止这个、审批那个,充满着权力的傲慢;也有人忧心忡忡,认为“先审后播”会抹杀网络影视文化的发展,弊大于利,应当慎行。
类似的质疑或者担忧看上去理直气壮,可问题的关键在于,广电总局此番联合互联网信息办发布的《通知》,意在强调和突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监管责任,而并非是越俎代庖,由行政权力干预网络剧审核。也就是说,所谓的“先审后播”,是相关网络媒体的“内部审核”,不是普通意义上的“行政审批”。《通知》里白纸黑字一目了然:“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肩负起自己的职责,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一律先审后播,在节目播出前,应组织审核人员进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上网播出。”而事实上,网络视听单位的内部审核制度和程序一向都是存在的,如果海量的网络视频都要通过广电总局的审批,广电总局就是累死也忙不过来。
一个旨在提高网络视听单位自身管理责任和规范行业发展的行政文件,却被普遍误读,这值得思考。它或许可以反映舆情对于行政管制的抵触情绪,却也折射出社会的浮躁。网络信息时代到来,为公共理性的张扬提供了舞台和渠道,但也为浮躁情绪的宣泄创造了载体。真正掌握和运用质疑精神,并用理性视角分析问题的,在互联网上并不多。许多网民,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和品质,围绕在少数“网络哄客”的周围,人云亦云,不加思考判断而习惯性质疑。显然,这种生态是需要反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