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第1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4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审判庭对近年受理的五起具有典型意义和重大影响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及该类型案件的审理工作进行通报,其中包括百度诉360、搜狗诉腾讯、微软公司诉京东商城、真假开心网、欧米茄诉淘宝网等一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案例指引作用的知识产权案件。
网络行业规范欠缺
记者了解到,近三年来,该院审理的腾讯诉奇虎360“3Q”大战、真假开心网、搜狗诉腾讯拼音输入法软件冲突等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所涉及的腾讯、奇虎、搜狗、百度等互联网企业,均为在互联网业界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占有较高比例市场份额的企业,所涉互联网用户数以亿计,受到互联网行业、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我院审理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主要包括涉及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类、软件冲突类、网络域名及网站名称类、虚假宣传类、商业诋毁类等六种类型。此类案件的绝对数量虽然不多,但是案件总体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审判庭负责人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当前网络服务经营不规范的情形比较普遍,通过司法和行政等途径对网络服务行业经营秩序进行规制势在必行。”
据介绍,在“搜狗诉腾讯”案中,搜狗公司诉称,三被告在宣传涉案“QQ拼音输入法”软件时,多次使用最高级词汇形容该软件的性能,“QQ拼音输入法”软件在个性化设置的过程中,采取诱导的方法使用户倾向于不选择其计算机中已有的涉案“搜狗拼音输入法”软件,导致用户计算机中已有的涉案“搜狗拼音输入法”,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真假开心网一案中,开心网的所有者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状告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称千橡公司眼红开心网在短时间内在中国社交类(SNS)网站中异军突起,便依仗资本优势花高价买下了kaixin.com这个和开心网域名kaixin001.com相差无几的域名,做起了另外一个几乎一模一样的山寨版开心网。
去年7月,欧米茄、浪琴、雷达三大名表公司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称其帮助卖假表的商户侵犯其商标权,将假冒高档名表在淘宝网上以几百或几千元的低价广泛销售。欧米茄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淘宝网和千龙网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并在淘宝网上设置价格过滤机制,禁止一口价7500元以下的全新欧米茄表在淘宝网上销售。
法律规定相对滞后
“网络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体系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但远远不能适应网络技术和网络服务的发展速度。如通报会上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属于近年来出现的比较新的网络经营服务模式,该种服务在给用户提供商业推广便利的同时,应如何保护合法权利人的利益以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没有一定之规,需要在行业运作和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和规范。又如,腾讯公司诉奇虎360公司案,百度公司诉奇虎360公司案,双方当事人的互联网服务范围均不同,给认定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竞争关系带来了新的法律课题。此类新问题的出现给案件审理带来相当的难度。”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审判庭负责人表示,互联网企业在高速、互通的网络环境下拓展市场、争夺用户,形成竞争激烈的行业环境。与此同时,作为快速新兴的互联网行业,尚未形成严格的行业自律规范和完善的市场制约机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互联网行业利益冲突甚至不正当竞争的情形。这些情形急需规范,否则会制约我国网络经济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在百度诉奇智不正当竞争一案中,案件的主审法官认为,此案涉及利用“恶评软件”和“恶评插件”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问题,是在不正当竞争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由于“恶评软件”和“恶评插件”并非法律概念,其对一些软件进行负面“定义
”是否足够妥当,当前并没有认定的标准。法院在审理中,只能通过区分用户对产品的负面评价和市场主体对竞争者的负面评价,指出持否定意见的用户比例本身,并不能成为以“恶评软件”等负面评价为其命名的依据,明确了对于多数人持否定性意见的事物,也并不能随意命名,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种解决思路。
不断创新的服务模式,决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样态不断翻新,这与相对滞后的立法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有11个条款对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其中可以适用到网络企业的屈指可数。由于欠缺明确的法律规定调整新兴的服务模式,使得网络企业缺乏足够的主观动力和客观标准去规范自身行为。同时,这也决定了法院在大多数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只能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判决。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表示,当前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违法成本过低,难以遏制个别企业在这方面不断兴风作浪的欲望;而作为企业主体和职业经理人的信用评价制度的不完善和行业监督机制的残缺,也都使得规则难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全面的围剿;还有就是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判的速度往往不能适应互联网发展的步伐,导致不少企业赢了官司、输了市场。
阿拉木斯分析说,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形式,除了在传统领域也存在的诋毁对方商誉、侵犯商业秘密、发布违法广告以外,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高技术性密切关联,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的攻击、干扰和控制行为,利用互联网快速散播的虚假信息,软件外挂程序,假冒用户实施的恶意评价行为等,都成为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新形式,危害大、成本低、见效快、隐蔽性强,值得社会各方的关注和警惕。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通过对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梳理归纳,向互联网企业做出了警示:网络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立法则往往具有滞后性,这就要求网络服务企业在发展技术和建立新的经营模式的同时,应当秉承诚信经营的理念、恪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自觉关注自己的行为是否可能构成对其他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承担社会责任,营造健康的互联网经营环境,对我国5亿互联网用户负责。
在当前互联网行业经营尚不规范的情况下,互联网行业组织在协调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互联网企业应当在日常工作中主动接受行业组织的监督,在出现纠纷时主动接受行业组织的协调,共同把整个互联网环境建设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