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购物不满意30日内都可退货

漫画/朱正非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第二次征求
意见稿露面,最迟后年将出台  通过网络或电视购物买的东西,拿到手之后发现“此货非彼货” 怎么办?“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30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面对上述表述,不必惊讶,因为这可能成为日后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文简称《消法》)中的法定条款。据了解,已颁布16年的《消法》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相应的征求意见稿已经露面。业内人士预测,这部修改法的最迟出台时间应该在2012年年底之前。  非现场购物增加“后悔权”  《消法》原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修订》第九条新增: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30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真实遭遇》》  王先生在网上看见一顶户外帐篷,只卖到商场一半的价格,便购买了一顶。货送到时,他才发现这顶帐篷和商场卖的,虽款式差不多,但不少功能性的拉链没有,而且面料也很差。王先生要求网上商家退货,多次沟通后,
卖家最终拿出的解决方案是让他付50元邮费后,才办理退货手续。王先生说,这顶帐篷才100元,要是再付邮费的话不划算,于是他就没有再去追究。  解读》》  对于“后悔权”的设立,南京市消协秘书长周晖说,后悔权起源于美国,最早出现在直销和保险行业中,又被称为“冷却制度”。由于推销员通过拜访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和服务,不免会夸大其辞,后悔权的建立使处于产品信息弱势的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退货并收回全额退款的权利。  “消费隐私权”首次被提及  《消法》原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修订》第十四条新增:享有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财产状况、消费记录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  真实遭遇》》  “我感觉自己根本就没有任何的隐私可言。”刘先生的车险快到期了,一周内接到了不下5个车险推销电话。刘先生说,令他感到意外的是,这些人几乎都能够准确地说出他的车险保单号码和保单到期时间,就连他的购车时间、车型和购车地点都了如指掌。  解读》》  现实中,部分商家为了利益,还会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资料出售,给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带来困扰。此外,随着网络经济不断发展壮大,通过互联网交易给消费者的隐私带来巨大挑战。而目前的《消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新《消法》加入对隐私信息的保护十分及时而必要。  “双倍赔偿”将变X倍赔偿  《消法》原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修订》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胁迫或者强制交易等行为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X倍以内的赔偿金。  真实遭遇》》  马先生某次与朋友在餐馆就餐。结完账后,马先生看账单发现一份16元的菜品自己并没点,经餐馆核对后,发现确实多收了马先生16元。双方就赔偿金额争执不下,马先生将此事投诉到消费者协会。到了消协,嚣张的饭店老板扔下32元扬长而去,马先生感到既气愤又无奈,消协也表示无能为力。  解读》》  周晖表示,根据消协的实际调解体会,最让不法商家害怕的,就是惩罚性赔偿和集团诉讼制度,因此惩罚性赔偿的尺度在新《消法》中进行调整是大势所趋。  买房买车有望受《消法》保护  《消法》原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修订》第二条新增:本法所称的消费者,是指非为生产经营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真实遭遇》》  去年,王先生因购买了一辆事故整修后当新车出售的轿车,向法院起诉。法院适用《消法》判决经销公司双倍赔偿;而同是在去年,另一位消费者因买到一辆开了两千余公里当新车销售的旧车,向法院起诉,法院却认为汽车属于奢侈品,不属于消法调整范围,对消费者双倍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解读》》  在现行《消法》中,什么是“生活消费需要”,没有明确界定。在实践中,是否适用《消法》,全看法官的认知程度。新修订的《消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消费者的定义是指非为生产经营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周晖指出,从这句话的表述来看,汽车、房屋等大宗商品,也将有望进入新《消法》的管辖范围之列。  本组文/据扬子晚报

时间: 2024-12-23 20: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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