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闭幕的十一届科博会相关论坛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丛明表示:“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对政策性投资基金、公募基金的专门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税收中性原则,应该也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定专门的税收政策。”
目前,在我国创投税收优惠领域的现状是: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于2007年2月15日已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税收政策通知》)明令,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只要在基金公司环节按足额税率缴过税,在投资者环节视为税后收益免于再征税(如果投资者是企业的话)。
因此,目前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争议在于: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要不要实施税收优惠?投资于公司制基金的个人如何解决双重征税的问题?限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会不会普及到中小高新企业以外更广的面?税收是国家调节投资的重要杠杆,丛明的讲话引发了业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诸多猜想。为此,上海证券报本期互动吧特邀发改委相关官员、公司制基金和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管理人对此展开讨论。
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负责人:
当前适宜对公司制基金实施税收优惠
综合来看,当前最适宜对公司制基金采取税收优惠。而对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没有给予税收优惠,希望市场能够理解。既然合伙企业以法律形式被明确为非纳税主体,在合伙企业环节就没法搞所得税抵扣。在投资者环节搞所得税抵扣,又面临更多问题,包括在强调和谐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对能够投得起创业投资基金的个人(一般是富人)搞所得税抵扣,还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于是,就出现了《创投税收政策》和《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无法适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以有限合伙形式运作创投基金,税负其实是最重的。
有人提出,对普通合伙人,由于是借合伙企业之名从事经营活动,理当比照“经营所得”适用较高的累进税率;但对有限合伙人,由于它参与有限合伙主要是一种投资行为,因此按个人投资收益税率20%征税即可。但问题是,在目前已设立的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并不完全是个纯粹的投资者。例如,不少已经设立的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为了取得投资者的信任,组织结构在《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范围外还设立了类似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联席会”,并且由其掌握着所有的决策事宜。这就给判断有限合伙人是否只是纯粹投资者带来了难度。不具有操作性。
对于个人通过公司制创投基金间接从事创投的双重税负问题,有关部门目前正在比照《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研究制定《关于个人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如果个人所投资的创投公司的适用税率是足额税率的话,个人从该创投公司所得也可免于再缴税。
高能资本董事长王晓滨:
相信会有更多支持性政策出台
首先,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来说,按照法律规定不是纳税主体,它本来就没有税。另一方面,对于合伙企业投资者层面,想出台税收优惠是很难的,因为这与国家鼓励创投发展的整个方向不对。
《税收政策通知》鼓励的是创投企业本身或者这个基金本身,而不是对基金的投资者优惠,也就是说,我们不是鼓励个人投资者投资基金,而是鼓励投资实体投资中小高新技术项目,优惠给的是创投公司这个法人实体。至于个人投资公司这边,是没有优惠的,即个人所得税是免不了的。我觉得《税收政策通知》规定的优惠措施力度已经很大了,赚一个亿要交所得税也就两千五百万,而一个亿的投资其中七千万额度可用于抵税,这可以够好多年抵扣的了。
对于公司制创投的优惠政策,目前政策部门内部一直在讨论,我相信会有更多支持性政策出台。不过,需要详细作出规定的是具体细则,比如,已经投下去的项目去哪里申请税收优惠?要经过哪一级机关审批?具体投资什么样类型的企业符合抵税条件?等等。
硅谷天堂创投执行总裁鲍钺:
跟着国家税收政策调控方向走
我们不愿意去猜测这个政策怎么来,哪个制度有优惠,我们就往哪边走。税收是国家调节投资的最重要的杠杆之一,国家往哪里指,我往哪里走。我们现在是公司制,但是如果我们发现合伙制优惠更多的话,我会去搞合伙制。必须要等到国家政策一定明朗的事情,然后我们追随该方向。如果我去努力的话,更多的是代表个人或企业的利益,没有中立性,没有意义。总之,我们将按照政策办,与其争论公司制、合伙制的优劣和到底哪个应该享受更多的优惠,倒不如认真去选择几个好项目。
渤海金石投资基金合伙人程安静:
税收是否优惠不影响有限合伙的发展方向
有没有太多的优惠对合伙制没有影响。合伙制最大的优势不在于税收,在于把管理人和投资人完全分离的制度设计。从长远来讲,随着这一年合伙制的快速发展,我相信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会在不久将来出台。
而且在对公司制税收优惠上,《税收政策通知》里面优惠对象是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这样在范围上限制太大,有多少企业能够那个条件?而且增加了很多行政审批上的麻烦。
我觉得合伙企业能使缴税标的扩大到更大,充分发挥管理人主观能动性,可以赚到更多的钱,因此多交点税也是无所谓的。从这个方面去想,合伙制相关税收政策一定会配套出台,万一政策不出来,合伙制也应该是方向。
因为合伙企业本身不用交税,所以现行的由合伙人缴税的税收制度也不一定不好,目前的当务之急应是解决操作细则的问题。现在对于合伙制合伙人的交税方式、时机、地点,其细则都没出来,这些才是我们在各地设立有限合伙时遇到的、迫切需要呼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