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的人肉搜索,应该视披露信息的行为是否有利于公共利益、或者说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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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通过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一审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中有关传播他人信息的条文,因此时被认为是拟立法禁止“人肉搜索”而广受关注的原因。
尽管《草案》起草部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一再重申,上述条款主要是为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并非针对‘人肉搜索’”,但依然未平息各方对此事的争论。
——— 公众质疑 ———
以“保护个人信息”的名义禁止“人肉搜索”?
该《草案》第39条称:采集社会组织或个人的信息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并依法合理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这一条款被媒体和网民解读为立法限制“人肉搜索”。
“说穿了,就是腐败官员怕被揭露”“什么叫擅自发布,这个法律没有什么操作性”……消息一出,引起网民议论声一片。
事实上,浙江并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早在2008年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就有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于2008年4月开始实施的《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6条规定,禁止“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此后,宁夏、山西等地都做出类似规定。
此前动静最大的莫过于去年1月18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含有“禁止未经允许,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条款的《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尽管徐州市人大法工委负责人也曾澄清说,这是外界的误读,该条例并没有明确提及“人肉搜索”,这一条例在当时也引起极大猜测和争议。
然而,在一片争议和质疑声中,这些法规都最终通过。
是否会限制网络舆论
尽管相关部门一再澄清,其意并非针对人肉搜索,但比对其条款中的措辞,“人肉搜索”显然在被规范之列。
“铜须门”、虐猫事件……“人肉搜索”这种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逐渐演变成网络上的“寻人启事”,甚至是“网络通缉”。
在此类事件中,“网络通缉”大部分时候俨然是正义的化身。从网络第一暴力案“死亡博客事件”,到“华南虎事件”“林嘉祥案”等等,人肉搜索让网络的力量空前强大。
众多网络话语平台的建立,使公民表达意见的门槛与成本降低,通过一人提问,八方回应,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人物的真相与隐私,并把这些细节曝光。正是数量庞大的网友不懈努力,才使以上事件最终水落石出。网民对禁止“公开个人信息”的最大质疑,是担心其成为阻止涉及公共利益公开的借口。
——— 专家说法 ———
舆论监督要适度不能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