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俊 通讯员/周艳 唐家胜)近日,连州市法院审结一未成年人网吧上网遇剌身亡的刑事附带民事
诉讼案件,判决未成年嫌疑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判决李某监护人赔偿
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
9001.html">人民币50万
余元,网吧经营者亦被判处对该赔偿款项承担10%即5万余元的补充赔偿责任。
2011年9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1995 年3月生,七年级后辍学到连州市一网吧上网时,看见被害人陈某(17岁)也在网吧上网。想到之前在连州市某中学读七年级时与陈某曾因琐事打斗,李某遂产生报复伤害陈某的念头,乘陈某不备,其用随身携带的一把不锈钢水果刀向陈某的前胸部猛刺一刀,接着迅速逃离网吧,并在逃离途中将水果刀丢弃在一条下水道里。后网吧经营者将陈某送院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被以故意伤害罪
提起公诉的同时,陈某父母将李某父母连同网吧一同告上法庭,索赔50万余元。连州法院审理
认为,李某主观恶性较大,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在本案中,网吧违反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且对网吧内的治安工作疏于管理,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时间: 2024-09-23 02: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