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日前召开网络发布会,邀请网民参与侦破刑事案件,共同抓捕疑犯。同时,警方强调,由于破案过程中存在安全风险甚至生命危险,希望报名参加侦破刑事案件的网民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必要的物质准备。
[中国青年报一评]
邀请网民抓捕疑犯,给普通市民一个“客串”福尔摩斯的机会,这的确有创意,也够刺激。当前,在警民关系紧张已经成为某些地区不争的事实的语境下,佛山市公安局的做法无疑对密切警民关系、争取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大有裨益。但是,笔者以为,从国法与情理的角度综合考量,邀请网民抓捕疑犯值得商榷,应予“叫停”。
依国法论,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均对公安机关在调查刑事案件中行使的侦查权、拘捕权有明确规定,并特别强调此类权力为公安机关排他性享有,任何公民、法人与团体无权行使。而今,在法律未对公民有任何委托授权的情况下,网民显然不具备参与侦破案件的主体资格。公安机关部分让渡此项权力有悖国法,邀请网民抓捕疑犯于法无据。
从情理看,“警察抓贼”天经地义,保一方平安更是警方义不容辞的责任,让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市民冒着安全风险参与这样的抓捕行动,显然不合适。况且,抓捕嫌犯的时候,还要考虑如何保护被邀市民的安全,这岂不是无端增加警方自身的工作量吗?
世上的路有千万条,密切警民关系的方法也有千万种。没必要让群众冒险体验警方的辛劳。
[现代快报再评]
很高兴公民和媒体对官方的举动持质疑的态度,这比从前只准叫好的时代是个巨大的进步。这就是古贤所谓“子产不毁乡校”、“兼听则明”、“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开明态度吧。
但是,具体到上文的观点,我看是吹毛求疵,不着边际。公安机关只是邀请网民“参与”侦破刑事案件,“共同”抓捕疑犯,怎么能说警方就放弃或让渡了主体资格呢?这与现在搞有奖举报、扭送通缉犯,有什么本质区别呢,不都是鼓励公民参与吗?这里面没有强制,公民是量力而行,当事人自然要评估参与的风险;警方肯定也要从应邀前往的人中间选择,不满足一定的条件不会同意他参与,起码未成年网民不会被接受。网民里有受过特别训练的复员退伍军人,有练过武功的人,怎么就不能选择他们“参与”抓捕呢?(本文由www.5188ptc.cn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