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4月28日电(记者 高鑫 通讯员 艾阳 李玉磊)记者今日从房山区检察院获悉,一名马姓男子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2000元。他在QQ群中以0.15/条买入50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又以0.20/条卖出其中的3万条,牟取差价获利。
马某系河北省人,无业,在京暂住。2011年7月至2011年9月间,他在网上和以前的同事聊天时得知,在网上倒卖个人信息可以赚钱。马某就按照同事告诉他的方法,搜索出收购、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QQ群。这些QQ群里有不少贩卖个人信息的广告,他便按照联系方式与卖家联系,双方商量好价格后进行银行转账汇款。马某获得个人信息后立刻转换为卖家身份,又以另外一个QQ号在群里发布贩卖个人信息的广告,依照相同的方式,加价将手上的数据卖出,从中获取差价。
马某从网上先后以0.15/条的价格买进公民个人信息五十余万条,又以0.20/条的价格向他人贩卖三万余条。据悉,这些信息主要包括公民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手机号码、购物信息等。经公安机关对这些信息数据的抽查,涉案信息均为真实信息。
目前,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以马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
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2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认为,公民个人信息属于每个公民个人的隐私,马某将个人隐私当作商品进行交易,其行为置宪法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于不顾,让普通百姓的信息曝光于公知空间,损坏了每个人对自己生存环境的合理期待以及如何保护自己隐私的忧虑。当前,一些国家机关及金融、医疗、电信等服务行业在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后,对信息的管理水平和保密意识较为淡薄,给部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因此,呼吁有关部门加强对信息源头的管理。切实保护公民的隐私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