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对于刑法相关规定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十种情形,其中规定,贩卖50条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可入罪。(5月31日中国网)
“6月新规”有看头有盼头。近年来,个人信息被泄露和交易,并造成网络诈骗行为的泛滥成灾,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是社会治理的重点、难点和痛点。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发展报告显示,从2015年下半年到2016年上半年,网民因个人信息泄露、照片信息、垃圾信息等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915亿元。
信息大数据时代,拥有数据就意味着拥有商机,个人信息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正是不法分子铤而走险,贩卖个人信息的驱动力。巨大经济利益催生了个人信息安全的系统性风险。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围绕个人信息采集、加工、开发、销售的庞大的数据产业链在我国悄然形成,其中,合法与非法手段混杂、线上与线下途径并存。无孔不入的商业竞争利益博弈战,对个人信息的争夺,似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在社会各个领域悄悄蔓延。严重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甚至危及财产安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已经成为公众关注的话题。
然而,每条个人信息被泄露和被出卖,这里有着复杂的关系,有着许许多多的泄露程序漏洞,想要找到贩卖者是谁,谈何容易。何况,这种泄露还可能来自于与银行共享信息的合作商户和企业。然而,尴尬的是,我们仍难从法律上进行有力有效遏制,究其原因,目前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条文,仅散见于刑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保护范围有限,且在执法过程中,取证困难,很难进行立案,震慑、打击力度不大,这些无不令人遗憾。“6月新规”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了对出贩卖公民个人信息50条视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可入罪。折射个人信息保护从此有法可依,不再是糊涂账,这无异是法律给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上了一把“安全锁”。
但是我们“6月新规”也别高兴得太早。诚然,个人信息安全当然需要与时俱进的“新规”保护给力,然而这只是对出卖个人信息的法律处罚的认定标准,但是对于提高对出卖个人信息的打击不仅需要标准,更需要从源头防范,“入罪标准”毕竟是在信息被出卖,信息安全受到危害后的惩治,还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跟进,尤其是需要源头防范的有效保护措施,堵塞信息泄露的各种漏洞,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做在被出卖前,做到事前防范,及时精准打击,这才是公众所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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