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个别网民在互联网上特别是微博中编造、传播所谓“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等谣言,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北京市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网上编造谣言的李某、唐某等6人依法予以拘留,对在网上传播相关谣言的其他人员进行了教育训诫。相关人员对编造、传播谣言的行为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作出检讨。(3月30日《新华网》)
由于网络媒体的传播特性,这种多样化、迅捷化、大众化的信息交流方式,以及相对隐秘的表达途径,让一些“小道消息”或谣言,甚至诽谤攻击有机可乘。遭遇抵制的不良信息,往往会用“言论自由”做狡辩,把“言论自由”当做散布谣言或用诽谤进行人身攻击的挡箭牌。其实,这种伎俩是十分荒唐的。最简单的道理是,如果自由失去边界,就谁都没有真正的自由。所以,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宁;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
如果把“言论自由”理解为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反而减低了“言论自由”的内涵,倒是在外延上让言论失去边界。而不受任何限制的言论自由,实际上根本无法保障真正的言论自由。因此,言论自由不应当理解为绝对自由,而是一种在规矩下的自由。用一句简单的话归纳就是,你的自由不能影响别人的自由。
用“言论自由”为谣言或诽谤辩护,是一种拙劣的偷换概念手段。“文革”期间,一些造反派经常运用伟人的语录“人民群众是真正的英雄”,对着所谓的“走资派”耀武扬威。理由是毛主席说的,他们就是“真正的英雄”。这就是典型的偷换概念。如今,有些人利用网络的便捷和广泛的传播途径,又具备相对的隐秘性,无事生非甚至造谣惑众。一旦受到限制或打击,就抬出“言论自由”当做挡箭牌。那么,笔者不禁想问,这些高举“言论自由”大旗的胡言乱语者,你是不是想真正享受言论自由给予的民主权利?但滥用这种民主权利的后果,就是谁都没有真正的自由。
因此,法律必须对言论自由作出限制。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也可以说是对权力和权利的限制,而权利和权力的特征本质都可以归结为“利益”。对利益的追求是每个心智正常的人的合理且正当的诉求,但是,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恰如其分地掌握好自己追求的界限,而言论自由也必然会遭受到诸如此类的滥用: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对他人进行诽谤、侮蔑、陷害,为了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广散谣言引起社会的不稳定,等等。因此,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就成为制约这些不安分因素的有效手段,不安分因素乃是谣言、诽谤、恶意攻击触及自由言论之底线。
近日,一些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无端编造、恶意传播所谓“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等谣言。少数网站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疏于管理,致使网上谣言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果将这种无端编造、恶意传播谣言的违法行为视作“言论自由”而不加以抵制和惩处,其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将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言论自由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法律对言论自由的底线限制,在目标上是一致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19条确定了言论自由与保证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基本原则。法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是,一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与名誉,二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卫生或道德。那么,法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是为了保证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的利益,也是对所有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民主权利的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