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就团购消费者过期未消费是否应该退款,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网站挂出《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明确团购网站经营者需承担七项责任义务。其中,团购网站经营者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
对此,团购网站多位业内人士暗自透露,国内团购网站过于激烈,导致团购网站纷纷站队表决心赞同过期退,但实际上一刀切要求必须过期退不利于团购行业发展。
一位团购网站行业人士指出,团购券是一种特殊的“优惠权利”,消费者相当于花钱购买了一个优惠的特权,本身是对等的交易,不能因为自己放弃了机会,又希望钱无条件地回到手中。“这类比于一个人买了演唱会门票并且已经确认了最好的位置,但最终又放弃了好位置没去,是否演出方应该退款给他呢?”
笔者认为,实际上,商户不希望发生太多退款情况。商户往往会根据已经卖出的团购量来合理估算一个到店消费的比例来准备,但如果“过期退”适用半径过大,消费者的行为就变得难以预测,伤害到商户继续做团购的热情和效果评估。此外,单方面倾斜交易的一方,也会导致团购黄牛党的盛行。“黄牛党可以快速用大量现金买走最受欢迎的团购产品,然后在网上加价出售,如果卖掉就赚一笔差价,如果卖不掉可以全额过期未消费退款,从而没有什么损失,这同样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据了解,团购网站的鼻祖Groupon在过期退的规定上,也不是所有商品都支持过期退。Groupon认为,团购券的价值包括两部分,付费金额和促销价值。前者永不过期,后者可以过期。相比之下,国内的团购网站,对于过期退的规定较为宽泛,一般来说只规定四种情况不在过期退范围:实物类产品(需物流运送的产品);票务类产品(包括实体票和电子票);商城抵用券(包括实体商场及电子商城);网站中明确标明不支持过期包退的产品或服务。
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海阳律师表示,如果团购交易前,团购站做了说明“不可退款”,消费者也认可并购买了,则双方应该遵从交易契约。“团购网站如果过期不退,须有义务明示消费者过期没消费则不退款,否则可视为损害消费者知情权,牵扯到故意隐瞒消费者;但是如果团购网站和买家达成了协议,双方建立在同意过期不退的基础上产生了交易,则是双方产生了买卖合同,没有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事实上,完全让团购网站承担“过期退款”的责任,的确有点困难。在经过2011年的激烈厮杀后,幸存的团购网站在团购产品竞争上更加激烈,而参与团购的商家现在也都“拽”了起来,为了拿下一个项目,团购销售人员都得使出浑身解数。比如,在和商家谈判时,团购网站有时候是处于劣势的,尤其是一些本身知名度比较高的商家,他们会很强势的要求,不能退款,必须按照实际销售量结算,销售人员也只好答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