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者提供了商品和发票,超市方面予以否认 市民钟先生昨日称,他于12月19日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的华润万家超市购买了真空包装的熏肉肚,结账之后才发现熏肉肚的生产日期是2011年11月14日,保质期30天。也就是说,钟先生买到的熏肉肚已过期。 昨天下午,新快报记者和南方都市报记者一起前往华润万家开发区店就此事进行采访,该店见习
客服副总陈兰萍表示,购物发票和小票是开发区店的,但是商品并不是该店所销售。“我们核查过,没有进过这一批次的货”。 记者随即提出,超市出具的购物小票和发票上清楚地写着钟先生所购产品的名称、条形码、购买日期等信息,难道还不能证明涉事商品出自该超市吗?陈兰萍解释道,产品的条形码是生产厂家统一的,无论在哪个超市购买此产品,条形码都是一样的。因此,购物小票和发票不能证明问题产品就是该超市所售。 中山市消委会就此表示,购物发票和小票就是购物凭证。如果存在异议,经营方必须进行相关举证,而不是消费者。“就此事,作为消委会,根据相关规定是倾向于消费者一方的。至于如何把小票和商品进行一对一的对接,超市应该处理好。”
时间: 2024-10-26 13:5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