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一年后若患癌将获成员每人10元捐款 创立者称为保证合法性进行了设计
近日,一个名为“抗癌公社”的微博用户引起众人关注,注册近一年,粉丝已有万人。据介绍,加入抗癌公社的正式成员一旦患癌,每一位社区成员都要为其进行小额捐款。
昨日,记者联系到了“抗癌公社”的创立者张马丁,他介绍,目前“抗癌公社”只有数百人参与,他希望公社成员能扩大到3万人左右,成员的年龄控制在40岁以下,一旦有公社成员患癌,每位成员只需捐助10元,就能轻松为不幸者筹集30万元的治疗费用。
张马丁2001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现在在上海一家证券公司工作,但人生经历却很坎坷。毕业后不久,张马丁的父亲就因中风而致终身残疾;雪上加霜的是,两年前,张马丁的母亲又被查出身患癌症,家中积蓄本就不多,加之张马丁又逢创业失败,几万元的创业款打了水漂,这让张马丁几乎没有钱为母亲进行治疗,只能眼见着母亲痛苦地离开人世。
一夜之间阴阳两隔,让张马丁痛苦不已,他认为导致母亲过早离世的原因是自己的治疗经费不足,带着很深的愧疚与遗憾,张马丁开始思考:疾病或许是无法避免的,但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让普通家庭患上绝症的人得到更好的救治呢?
四年的保险公司工作经历让他想要通过建立一个低成本商业保险公司,以此为癌症患者提供资金上的帮助。为此他专门写了一本名为《草根的中国梦》的书,想要发起成立一家低成本的人寿保险公司。但这一方案最终因受帮助群体的目标太大、难于实现而搁浅。
然而张马丁并没有放弃,他想到建立一个互助社区,通过某种机制实现财务抗癌的目的,不久后,他便创立了现在的“抗癌公社”。
规则:免收会费患癌后小额互助
为防止诈骗行为的发生,张马丁除了需要对入会成员的年龄和健康状况进行严格考察之外,所有成员在加入抗癌公社满一周年后方能成为正式成员,之后才具备患癌时接受捐助的资格。某一成员若称患上癌症需要其他会员的捐助,则需提供医院确诊的证明,会长会找相关机构对此证明进行法律认证,并将其在社区网站上进行公示,所有环节均顺利完成后才会开始为患癌成员进行捐款。
“所有捐款将通过支付宝打入患癌社员的账户,这样就等于多了一个来自第三方的安全保障。”张马丁告诉我们。
当被问及期望为每个患癌成员筹集多少捐款时,张马丁告诉我们,那要取决于抗癌公社成员的数量。“我最理想的状况是为每个患癌成员筹集30万元。”张马丁说,母亲患病的经历和保险公司的工作经验使他相信对一个癌症患者来说,30万元是一笔较为充足的治疗费用。“当然具体能筹到多少钱这取决于抗癌公社成员的数量,比如像现在,我们有633名社员,那么可能暂时只能筹到几千元。总之每个人的捐款金额不会超过10元钱。”张马丁告诉记者。
张马丁说成员的年龄限制只是暂定的标准,因为目前抗癌公社成员尚少,还不足以为癌症患者提供十分有力的资金支持,所以只能将成员范围限制在患癌几率较小的人群中。“等到公社规模足够大了,我会取消这个年龄限制。”
张马丁:利益共同体比爱心更持久
经过近一年的筹备工作,“抗癌公社”终于在去年上线。
公社网站上这样规定对于成员的要求:凡年龄在40周岁以下、尚未患癌症者,均可通过简单申请加入“抗癌公社”,入社及退社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公社不设立基金,当公社中任一成员罹患癌症时,其他成员须为该成员捐助10元以下救助款,捐款通过支付宝打入患病者账户,抗癌公社不经手任何钱财。
张马丁告诉我们,抗癌公社坚持的是一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理念,将公社的运作和捐款的筹集建立在相互需要之上,而非靠爱心维持。
“我认为爱心不能持久,而建立在利益基础上的利益共同体却更为持久,因此我想把抗癌公社定位成一个利益共同体,而不是爱心社区。”张马丁说。
专家:是对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
对于张马丁成立抗癌公社的举动,“中国好人网”创办者、华南师范大学教授谈方昨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谈方认为,张马丁此举首先是一种社会公益心的表现,其次是对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医疗保障体系都不发达的中国,都不可能完全涵盖所有公民的医疗保障需求,这样的互助形式也值得提倡!”
谈方同时认为,国家应该给予这样的社会组织以足够的政策扶持,不能让这样的公社组织边缘化;公社应该规定更加详尽的规章制度,多多学习社会保险公司的有益经验,保证捐款的公平、公开、公正。
与此同时,网友对公社的建立多表示支持:“ @好医365网”:希望抗癌公社这种新型的互助抗癌组织被更多人熟知和接受;“@天马X君临”:有一点想要参加的冲动。但是还想多了解一些,不知怎样才能做到。
律师:不涉非法集资
当然,也有部分网友认为,张马丁此举会否涉及非法集资。对此,著名刑辩律师,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张青松认为,“抗癌公社”是一种基于互助性质的团体,他们的行为没有融资利益的存在,而是帮助特定需要帮助的个人。
“非法集资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特征是扰乱正常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抗癌公社"本身没有一分钱的运营资本,其行为也不是为了盈利目的,因此我认为不涉及非法集资。”
张马丁也说,抗癌公社“不存在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不向成员预先收取会费,只有当有成员患癌的时候才有捐助行为;捐助是从成员到成员的,互保公社只起到记录统计核实的作用;不设立基金,没有任何资金沉淀;法律地位落实之前作为公益项目,不赢利,依靠投资人和成员捐助生存。所以不存在非法集资的条件和可能性”。
关于抗癌公社合法性的问题。创建人张马丁称他曾咨询过律师,律师说只要能保证公开透明,且暂时不考虑盈利,即为合法。抗癌公社为规避不合法问题特别进行了一些设计,例如:公社不设立基金;捐助是从社员到社员的行为,不是公社行为;会员的支付完全依靠支付宝这个第三方;受捐人信息和捐助金额都将是公开的,具体数据由第三方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