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给法官鞠躬表示感谢。昨日下午,朱军为上网抢劫同事,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缓刑并禁止在缓刑期内进入网吧
本报讯刚满18岁的小伙子朱军(化名)犯了网瘾,以暴力手段抢走同事1200元然后跑去网吧上网,后自感“事情严重”,主动到派出所自首。
昨日,丰台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决朱军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期间禁止他进入网吧。
为上网抢同事千余元
朱军是北京人,高中辍学后在外打工。
根据相关材料显示,2011年11月29日6时许,干快递员的朱军和同事朱先生下班回家。途中,朱军突然想去上网,但因身上没钱,他就向朱先生借钱,遭到拒绝。
“我知道老板刚给他发了工钱,我就吓唬他能找兄弟来教训他。他还是不给,我就朝他后背打了两拳、并用膝盖顶他的腰。最后把他压倒在地上,他把钱包给了我。我拿了钱包就走了,钱包里有1221元。”朱军说,自己拿着这些钱就去了网吧。等到回了家,他母亲看出他反常,在追问下,他讲了抢同事钱包的经过。“母亲当时就急了,说这是抢劫,后果很严重,并含着泪劝我去自首”。
2011年12月1日,朱军在母亲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
检方认为,朱军的行为涉嫌抢劫罪。
法院开出首张“禁止令”
庭审时,朱军当庭认罪。其母亲主动赔偿了受害人1000余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朱军所在街道的卢沟桥乡司法所向法庭出具了对朱军的社会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证实,朱军一贯表现良好,和家人、邻里关系和睦,再犯可能性较低,村委会和家庭成员能够接纳并配合开展对朱军的监督管理,具备开展社区矫正条件。
昨日,丰台法院认为,朱军构成抢劫罪。但考虑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可适用缓刑。法院一审判处朱军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间禁止他进入网吧等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
朱军表示服判,“我一定能遵守判决,不再去网吧了!”
据了解,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本市法院发出的首张禁止被告人进入网吧场所的“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