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3月11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2012年全国两会专栏《十大评论员看两会》报道,近年来,网络交易呈现出爆炸式增长态势,“网购”这个词逐步走入大众生活。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首次提到了要积极发展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业态。
数据显示,仅去年(2011年)一年,中国网民在线购物交易额接近8000亿元,比2010年增长近7成。预计到今年底,我国网购总规模有望突破1万亿元。同时,网络交易还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据测算,在网络零售中平均1个直接就业可以带动2.85个间接就业。比如淘宝网就直接或间接带动了1000万人的就业。
然而,网络交易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却面临着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对于网络交易,很多代表委员也给予了关注。全国人大代表周晓光提出建议,尽快出台《网络交易法》,秉承鼓励、扶持原则,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就业。
目前,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都已有了网络交易相关法规。随着网络交易的普及,比重的扩大,我国的网络交易立法也应该尽快出台。为网络交易的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促进内需增长和社会就业。
经济之声“十大评论员看两会”,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立坚来“评说两会热点,洞察财经大势。”
网购将成为拉动内需重要途径 需完善法律监管
如今,在网上买东西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网络购物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在连续的高增长下,今年网购总规模有望突破一万亿。而温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更是首次提出要积极发展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业态。孙立坚表示,这意味着网络购物将成为拉动内需的重要途径。
孙立坚:不可否认,网络购物尤其是在现在经济情况不太好转的时候具有很大的优势,比如说成本的优势、送货上门的时间以及在网上能够称心如意的购物,这都适合迅速崛起的年轻群体,也已经波及到越来越多得中年阶层,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消费的刺激是很明显的。另外一点,因为网上购物的这种形式,所以物流的需求、网上支付的需求、送货上门的需求又拉动了就业,释放了企业的压力。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网络购物、电子商务的形式将来会成为全球一种新的消费平台。
网络购物在飞速发展的同时,却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为网络交易保驾护航,比如说网上支付、网上知识产权、网络交易纠纷的管辖权等等。孙立坚认为如果这方面的法律空白继续下去,网络交易的发展前景令人担忧。
孙立坚:随着对网络购物这种新形式认识的加强,网络购物的规范和法律的制定监管必须要跟上来。另,我们也要增加网络购物的透明度,让更多有志向的、有责任感的年轻人进入到网络购物的形态当中,增加网络购物的平台竞争,建立品牌效益。有些比较知名的购物网站,为消费者的消费反馈提供了渠道,很多消费者会根据这些信息选择一些好的网络购物点,这可以一定程度上填补现在法律的空缺。
多方面加强立法规范
全国人大代表周晓光认为,应该尽快出台《网络交易法》,让我们的网络交易更加规范。孙立坚指出,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相关的立法约束。
孙立坚:我们开设这样的网站网店,首先要实行实名的注册制。因为这个是自愿型的,很可能会出现出于避税漏税的动机而不主动注册的现象,因此网上要加强监管。对那些没有登记注册的非法交易行为,实行坚决的控制和打击;另外一点,要及时把具有合法身份的网站通过网络载体及时公布,对于有国家立法保护的这些网站,我们后续也要跟进,一旦形成纠纷和诚信的问题,要有一个公共的服务平台来解决这些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这是很重要的一个实名的注册制问题。
另外一点,关于资质的问题。鼓励更多的年轻人利用这样的新形态,通过自己的劳动付出来获取财富的增长,所以从资质的角度来讲,我们应该广开门路,拓宽新的商业形态。
另外,网络交易法中还应该严格规范纳税的义务和纳税的责任,总的原则是以较低的税负广收税和低收税的特征,规避网上税收盲区。总之,网络交易法对纳税的责任要予以法律的界定,为后续的监管甚至是惩罚提供法律依据。
对网购征税应坚持“广纳税、低收税”
有很多人担心,如果对网络商家征税并实施现实中严格的资质规范的话,羊毛出在羊身上,会提高网络购物成本,使网络购物丧失最大的优势、也就是价格优势。孙立坚强调说,网络的税负要比一般实物商家增值税的税负降低一些。
孙立坚:这种商业的形态规模非常小,但是量多,我们可以采取广为征税的特征,但是这个税负我们设计的要相对比较低。如果税负重的话,网络购物低成本的优势也会降低。我不害怕因为征税会提高购物的成本,竞争会压抑成本的上升。
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汪惠芳说,她在调研中发现,有越来越多的中小型民营企业开始尝试网络交易、进行电子商务,降低经营成本。孙立坚表示,如果立法规范网络交易,应该对小微企业进行专门的扶持。
孙立坚:第一点,对我们的小微企业,对现在B2C、C2C的电子商务形式应该提高它的规范性、资质性,甚至是对诚信的要求,可能会有助于品牌的建立。电子商务最大的特征就是信息不对称,如果说品牌不建立的话会影响到长期的业绩,这是一个扶持。另外一点,也要保证小微企业的一些权益,减少纠纷给它带来的商业麻烦,影响它的正常发展。纠纷制度要有公共的平台集合这些纠纷信息,筛选纠纷问题,有些可能是小微企业的问题,有些可能不是小微企业的问题而是拓展其他业态的问题。我们公共的服务要为小微企业分担这些电子商务所产生的一些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