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健全完善风险投资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的来源为市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设立的专项资金以及从所支持企业项目中回收的资金和增值部分。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可以接受社会资金委托,进行科技风险投资。
二、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型创业企业、科技项目和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支持对象应当符合《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三、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一)股本投资包括向科技型创业企业、科技项目参股和向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参股两种类型。
1.向科技型创业企业和科技项目参股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可以用专项资金、受委托的社会资本向科技型创业企业和科技项目参股,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社会资本委托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投资,委托期限应不少于3年。社会资本出资人不参与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的经营管理,但拥有监督权。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保证社会资本最低收益不低于协议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1.1倍。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对单个企业、项目的投资不得超过该机构总资产的20%、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
专项资金以优先股方式对企业、项目进行参股。专项资金参股企业、项目到期清算,依投资合同规定获得本金和收益;发生破产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从参股企业、项目中退出后,仍用于科技风险投资。
2.向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参股专项资金可以采取资本金入股方式向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但不得控股。专项资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专项资金在科技风险投资机构中的股权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其他股东3年内购买专项资金在科技风险投资机构中的股权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专项资金原始投资额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专项资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收益之和确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专项资金股权,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原则以公开方式转让。
参股的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到期清算,专项资金以所持股权比例获取本金和收益。参股的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发生破产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专项资金。
(二)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对取得银行科技项目贷款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可给予一定利息补贴。科技型创业企业与银行签订科技项目贷款合同后,可以向专项资金申请贷款贴息。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科技型创业企业实际付息额的50%,同一项目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可以运用专项资金为科技型创业企业融资提供本息偿还担保。为保证专项资金安全,根据《担保法》,科技型创业企业需提供反担保。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四)引导补助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我市基础性、公益性、具有明显社会效益和较好发展前景但短期内回报水平低的科技项目,可以向专项资金申请引导补助。引导补助最高不超过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专项资金申请
(一)凡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科技项目和科技型创业企业,可于每年9月提交以下申报材料,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1.太原市科技项目申报表;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近两年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新成立企业提供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5.科技项目成果相应证明文件(科技成果评价证书、查新报告、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
(二)科技型创业申请贷款贴息于每年3月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申报:
1.项目批复及与贴息项目有关的银行贷款合同;2.贷款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等。
(三)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申请引导补助于每年3月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申报:
1.与科技型创业企业签订的投资合同书;2.科技型创业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3.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经审定支持的企业(项目)和发放的补助额,在太原科技信息网站上公示2周。公示中发现问题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专项资金管理机构会同市财政下达。专项资金管理机构与企业签订《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项目合同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管理。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发放贷款贴息和引导补助后,相应核减专项资金。
五、专项资金管理监督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管理,接受市财政监督。具体管理监督职责如下:
(一)市科技局:编制科技风险投资项目指南和发展计划,明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根据科技发展规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总预算,具体管理、使用、运作专项资金,定期向市财政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健全科技风险投资项目库和风险评估监控机制,降低专项资金投资风险。
(二)市财政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及年度决算,会同市科技局下达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科技型创业企业(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预算,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及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