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全国首例因">出租车使用打车软件未搭乘路边乘客纠纷案在浦东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原告严某认为被告上海锦江客运有限公司拒载,要求判定被告违约、赔偿3000元。浦东法院一审认为,驾驶员已先通过打车软件接单,双方合同未成立,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驾驶员构成违约
今年2月28日16时46分,驾驶员通过“滴滴打车”手机软件抢单成功。根据叫单乘客指引,于16时50分许驾车至漕宝路、习勤路路口停靠。严某见状欲打车,却被告知已通过打车软件接单。说话间,叫单乘客来到并坐上了副驾驶座位,严某随即下车。
严某认为,系争车辆处于待运状态,其拉开车门坐入车内,与被告运输合同即已成立。驾驶员以使用打车软件接单为由拒载,构成违约,应承担原告为维护权益支出的费用等。被告则认为,原告上车时,驾驶员即告知已经接单,双方合同未成立,被告未拒载。
法院:主观上无拒载故意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客运服务的出租车驾驶员所驾驶的车辆开启标志灯后,在客运集散点或者道路边待租时不得拒绝载客。
为证明空车标志灯处于开启状态,原告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时段漕宝路、习勤路路口的监控录像,后因当日监控录像已被覆盖而无法调阅。但严某指出,纠纷发生时先后有2名乘客短时间登上出租车。根据常理和交易习惯,如果车辆处于停运状态或空车标志灯关闭,是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的。
法院则认为,包括原告在内的2人先后上车,与标志灯是否开启并无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同时,驾驶员之前已通过“滴滴打车”接受他人订单,并与他人达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原告上车后,驾驶员也立即告知其正在等候叫单乘客。因此,主观上没有拒载的故意。
综上,原、被告之间未成立运输合同。原告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规范软件使用 维护市场公平
负责审理此案的浦东法院法庭法官尹志君认为,打车软件的使用,既提高了乘客打车的自由度,也提升了司机运营效率。但打车软件尤其是加价打车的方式,客观上也会造成不公平,使路边扬招乘客和软件用户处于不平等的市场环境中。建议严格落实出租车行业使用打车软件的相关规定,同时利用技术手段,将打车软件接单系统与空车标志、车辆顶灯系统同步。
法官指出,出租车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在推广打车软件的同时,有必要考虑扬招乘客尤其是老年人等不太会使用手机软件群体的利益,严格落实高峰时段(每日7时30分至9时30分、16时30分至18时30分)禁止出租车驾驶员使用打车软件的规定,并积极推进打车软件与出租车电调平台对接等措施,防止“结构性”打车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