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8月26日专电(记者 王娅妮)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须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即将于9月1日实施的《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济南市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缴纳比例由市政府确定。同时,政府可优先回购,由市政府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济南市还规定,居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按规定向市政府缴纳相关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按规定回购。 济南:单身申请经适房年龄须在35周岁或以上 新华网济南8月26日专电(记者 王娅妮)根据9月1日起实施的《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年龄必须在35周岁或以上。 济南实施经适房管理办法 骗购经适房将受处罚新华网济南8月26日专电(记者 王娅妮)为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真正惠及低收入家庭,济南市在9月1日起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规定,购房人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将被追回已购住房,并处以1000元罚款。
时间: 2024-10-10 06:5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