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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北京12月26日电(见习记者 于潇)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据负责人介绍,该项草案旨在强加互联网信息安全建设。消息一出,再次引发对网络信息安全的舆论关注。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网络信息安全面临何种形式?如何加强互联网信息安全建设?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方面的专家。
网络信息安全状况制约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CSDN的最新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39.9%。高速发展的互联网络为民众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然而,便利生活的同时,烦恼也随之而来:个人信息被一些不法分子随意的收集、使用,甚至出现了靠倒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牟利的行当,严重的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据相关报道显示,去年中国软件开发联盟600余万位用户资料遭泄露,引发互联网信息安全恐慌,而接下来相继曝光的多家电商网站用户信息泄露事件,更是让网络信息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据统计,去年全国平均每天4%-8%的电脑会发现病毒,单广东省而言,全年共计遭受了1.3亿次电脑病毒感染。
个人信息属于隐私权的主流观点应被摒弃
严峻的互联网安全形势影响着互联网健康有序的发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则成为互联网科学、持续发展的关键。
“几乎都没有认识到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是个人的独立财产权益,没有认识到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是一种侵犯个人信息商业价值的财产权益的行为”,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要充分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事件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树立具有商业价值的网络信息是财产性权益的观念,摒弃那种个人信息完全属于隐私权的主流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网络信息安全的保护是否会遇到此类问题?是否必要确立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为此记者采访了上海徐汇法院的戚法官。
戚法官介绍,在司法实践中,侵犯网络信息安全,除非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否则很难立案,一方面因为网络信息属于隐私权范畴,侵犯网络信息造成的危害一般情况很难量化,“这就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在立案上,法院的态度是非常谨慎的”;另一方面,限于侵权结果的不确定性,一般很难确定赔偿数额,这就增加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侵权结果无法确定,自然诉求很难实现。
违法成本低造成网络信息买卖泛滥
低廉的违法成本仅仅是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层出不穷的一个方面。根据媒体的一份调查显示,贩卖个人信息的地下黑色产业一年的收入可达上百亿。
“违法成本低,收益大,这就是个人信息非法买卖行为猖獗的真正根源。” 刘德良教授认为,要想真正有效地解决个人信息泄露问题,除了确定个人信息的财产性权益之外,还必须在法律上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以物质上保障。
“未来的立法应该从有利于受害人维权、加大侵权人侵权成本的角度进行,从制度构建上鼓励受害人积极维权,节约国家执法成本,而不是本末倒置、动不动就考虑动用公法和公权力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