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12月22日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原修正案(草案)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提出要求,“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公道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
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此次法律委员会经同环资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以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还应包括配套电网建设的内容,以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设与配套电网建设相协调,因此建议在第二条规定的规划内容中增加“配套电网建设”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同环资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监会研究以为,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发展,由有关部分制定进步可再生能源发电占全部发电量比重的规划目标以及电网企业优先额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具体办法,并在年度中督促落实;对按照规划建设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所发电量,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制度。国务院能源主管部分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分,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分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 (记者秦佩华、毛磊)
时间: 2024-09-30 17:3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