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入刑第一案追踪:庭审披露炒信细节,当事人黯然抹泪

在庭审最后陈述环节,“零距网商联盟”网站创始人李壹(化名)情绪低落,他表示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希望减轻处罚,早日回归社会,回到父母孩子身边。言及此,他黯然抹泪。

6月20日,全国首例网络组织刷单炒信(即信用炒作)入刑案,在杭州余杭区法院开庭审理。这是继去年12月,全国首例商家反向炒信入刑案后的又一起典型案例。

余杭区法院作了当庭宣判,李壹因创建网站在电商平台有偿吸纳商家入会组织刷单炒信,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90万元。

连同李壹牵涉另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已被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罚金的情况,最终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92万元。

有研究专家评价称,该案判罚意义重大。首先,司法机关认定了此类行为的性质及刑法的可罚性;另外,对以恶意炒作手、恶拍、恶评等行为起到了震慑、警示作用,对维护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经营的互联网经济秩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今天上午,10余万淘宝商家通过千牛头条观看“国内首起刷单入刑案”直播,纷纷表达观点、点赞法院,支持阿里巴巴对刷单零容忍。在这些留言中,既有嫉恶如仇的商家表达对刷单痛恨,“最讨厌不诚信经营的,拼不过他们”;也有商家希望执法机关严厉打击、绝不姑息,“我们好好做生意的卖不出去,让他们还刷,多查点”“刷的商家也抓起来”;更有呼应司法机关严刑峻法、以儆效尤的,“必须重判,不重判,起不到震慑作用”……

组织刷单炒信男子被判非法经营罪

上午10时许,“零距网商联盟”组织刷单炒信案正式开庭。一位身材偏胖、佩戴黑框眼镜的年轻人,作为被告被法警带入庭审现场。

庭审中,公诉人披露了李壹组织刷单炒信并非法盈利的细节。

2013年2月,李壹开始创建“零距网商联盟”网站和利用YY语音聊天工具搭建炒信平台,吸纳电商平台上的卖家(商家)注册账号成为会员。

每位新成员只要交纳500元入会费和40元管理费,再经简单培训考试,就能成为正式会员。正式会员一般会先接受和完成联盟网站发布的虚假交易任务,即帮助他人实现虚假交易数据,提高信誉等级,以获取任务点,并为后续升级为高级会员,获得发布任务资质创造必要条件。

成为高级别会员后,可从炒信联盟组织者李壹手中,直接购买任务点来发布多个操作任务,每个任务点需5元的购买成本,而联盟网站会对每单刷单炒信任务收取10%的费用。

任务接受方模拟真实交易实施虚假购买行为后,李壹的联盟网站还会为炒信卖家出售代发空包服务,即寄发空盒子业务,一般每单空包服务收费在6元以内。

短短一年内,“零距网商联盟”网站就吸纳超过1500名会员,拥有炒作小号56000多个。在淘宝网上,炒信联盟会员一年就操作了35万多笔虚假交易和18万多条虚假评价。

2014年5月,淘宝平台通过大数据技术发现李壹的犯罪行为线索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5月28日,杭州市经侦支队对犯罪嫌疑人李壹“依法传唤”。随后,李壹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零距网商联盟”创始人李壹(化名)在庭审被告席辩称不知组织刷单行为属于犯罪,但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表示悔过。

经过近两小时的庭审,最终被告人李壹因以盈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仍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特别严重,遂法院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最高法和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认定被告人触犯《刑法》第225条规定,并以非法经营罪对其定罪量刑。

据悉,此案系全国首例个人通过创建平台、组织会员刷单炒信并从中牟利而获罪的案件,也是余杭区法院成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杭州基地以来,审结的第一例涉互联网犯罪案件。

买家、卖家与电商平台都是受害者

刷单炒信早期源自网络搜索水军和僵尸粉等业务形态,如今不仅渗透进电商平台还包括出行等领域都有涉及,其行为结果会虚构成交记录和好评,误导用户或消费者。

网络平台的信用炒作行为,都是通过“买空卖空”刷高交易数量提高信用。就电商领域,刷单组织的“业务”覆盖了京东、淘宝等各大电商平台。

据《2016年阿里巴巴平台治理年报》披露,2016年阿里识别信用炒作相关网站179个,发现微信、QQ、YY等社交软件专门从事信用炒作的群组5060个。其中,“90后”群体比例高达43%。刷单、炒信行为不仅给消费者、网购市场带来极坏的影响,也抹黑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去年,央视315晚会报道重庆工商总局查处的一起虚假刷单、炒作网店信用案,就涉及卖家就多达几千家,连同兼职刷单者累计注册会员就接近19万人次,刷单流水则高达1.06亿元。

当时,重庆工商局依法对刷单炒信商家店铺采取了关闭措施,并将上百万刷单流水资金进行冻结。工商部门表示,参与了交易平台刷单对卖家(店主)和买家(刷手)同样涉嫌违法,需在三个月到当地工商部门接受调查。

网络刷单炒信行为的社会危害同样显而易见。对消费者而言,刷单、炒信等行为会严重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利益,导致消费者与商家之间互不信任,阻碍网络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诚信经营的商家就很可能会成为受害者。如有人利用虚假交易处罚规则,恶意炒作竞争对手信用,致使商家无辜受罚,这种恶性竞争也挤压了诚信商家的生存空间,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和发展。

去年12月南京中级法院就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性判决了国内首例商家间的“反向炒信”案。

该案被告人董某因雇佣并指使被告人谢某,多次以同一账号恶意大量购买竞争商家商品,不付款或立即退货,致使电商平台认定董某的竞争商家从事虚假交易,而对该店铺商品作出商品搜索降权的市场监控措施,造成该公司损失十余万元损失。

最终,“反向炒信”案在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董某和谢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

不仅如此,电商平台也会深受其害,有苦难言。“炒信”、“刷单”形成虚假、无效信息,电商平台投入大量财力、人力、物力、精力,不断研发发现和遏制虚假交易行为的技术产品,以防控不断升级的虚假交易手段。这不仅对电商平台直接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其声誉。

“刷单炒信的幕后组织者才是最大的受益者,而卖家实质是最亏的,一旦被查,不仅相关销量会被剔除,店铺也会被降权、关闭,同时还需接受工商调查,甚至会有入刑风险。”一位法律界人士分析评价称。

国家部委联合企业共治炒信难题

炒信、刷单等虚假交易产业,甚至还会为各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犯罪工具或便利。如催生出大量虚假的高信用、高销量店铺,这些店铺有的被挂在第三方网站进行高价售卖,有的则被直接用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此社会难点问题,去年10月25日,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中央网信办等部门还专门邀请阿里巴巴、腾讯等8家互联网公司,共同组建了“反刷单联盟”,共同打击、治理网络刷单这一社会痛点问题。

阿里巴巴集团安全部技术专家就公开表态称,淘宝、天猫对恶意刷单炒信等扰乱电商平台良性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都是零容忍态度。

每年,阿里巴巴会为此投入数千万元和超百人团队,专职打击炒信刷单。“通过完善大数据技术,淘宝、天猫平台已能自动识别出绝大多数炒信行为。”上述阿里巴巴技术专家介绍说,阿里巴巴集团安全技术团队还专门研发了识别和处置刷单的模型,对平台系统进行清查。

去年阿里巴巴排查出杭州简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组织刷单行为误导消费者,使平台上的数据受到污染,损害到淘宝与天猫的市场声誉和竞争力,于是对该刷单公司进行了起诉。

今年2月15日,这起被誉为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起诉刷单团伙案,在杭州西湖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知识产权保护总监叶智飞就介绍说,为打击刷单源头,2016年4月至今,阿里巴巴还配合各地工商等执法部门,连续查处了包括“傻推网”、“整点抢”、“牛刷刷”等9个刷单平台及团伙。这些刷单团伙的总案值近4亿元。

通过长期监测发现,仍活跃的刷单平台或相关网站有数十家。除打击刷单团伙外,阿里巴巴已配合执法部门对279家涉嫌刷单的商家做出行政处罚。

叶智飞介绍,在梳理近数十家全网刷单团伙数据时发现,这些团伙招募的上百万名刷手中70%年龄在20至24岁之间,大部分是在校大学生,其平均每天参与虚假交易、虚假软件下载等任务10余次。

叶智飞表示,刷单、炒信是整个互联网黑灰产业的一个分支。在刷单、炒信背后,是黑物流、非法软件、贩卖个人信息等众多互联网黑灰产业。其危害的是整个互联网和社会诚信,而上百万青年人卷入互联网黑灰产业中,表明中国诚信社会潜藏着巨大危机。

“淘宝一直致力于打造诚实守信的互联网环境,但是仅靠淘宝的力量还不够,还需行政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形成合力,才能摘除恶意炒信这颗‘毒瘤’。”淘宝网安全专家介绍称,目前刷单炒信行为的大量存在,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环境,最终的后果是误导消费者,令消费者蒙受损失。

从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的司法实践来看,加大打击力度的趋势也日趋明显,以致才会有各领域纷纷涌现出刷单炒信入刑第一案。

刷单炒信入刑推进网络法治完善

一位接近公检法系统的人士指出,由于立法和司法解释相对滞后,对虚假交易行为性质认识不一致,以往对网络刷单炒信行为一般都是按行政处罚处理。工商判罚时也最多罚款20万元——这对资金流水动辄上亿、非法获利动辄数百上千万的炒信平台而言,无异于九牛一毛,完全起不到威慑作用。

所以,在组织网络刷单炒信案件中,“零距网商联盟”案可谓入刑第一案。

实际上,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七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这些组织刷单炒信的网站,通常都没有取得这方面资质。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也明确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违者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更为实质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总体而言,对照一系列行政规章、行政法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虚假交易活动的公司、网络平台以及炒作群组织者,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应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组织刷单炒信行为实施入刑处罚,既能深刻教育犯罪分子,又能指引互联网经济主体诚信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规范互联网市场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是群众欢迎、企业支持的优秀案例,体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一位业内研究专家在评价“零距网商联盟”案的司法判决意义时称。

上述专家表示,互联网信息化时代,传统犯罪正在快速向互联网化发展,各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新型犯罪层出不穷,而法律法规相对滞后,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余杭、南京等地司法机关敢于担责,运用现有法律积极发挥刑法补位作用,是切实保护互联网经营者以及其他互联网活动参与者合法利益,维护互联网经营秩序、保障互联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集中体现,并为打击和预防其他严重危害互联网经济健康运行的新型违法犯罪活动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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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10-29 22: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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