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申明,我无意为酷6辩护,我是为中国互联网产业辩护!《赤壁》侵权案的成立将使中国互联网面临空前危机。多少年来保护中国互联网内容产业迅速发展的“避风港规则”失效了!而且,这个案子是由中国IT硅谷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样的审理结果就更加意味深长!
自中国互联网开始发展之始,就存在着网络版权之争的问题。由于各大民营网站没有新 闻采编权,因此,内容的来源就被控制在公办的各种电视台、报社、杂志社手中。幸好,中国网络新闻的管理机构、司法机构对网络内容没有真正管死,各个网站的 内容编辑们还可以组织自己的专题、也可以适当改编一些文章,使得大型门户网站逐渐靠内容取胜,赢得了读者。
2004年以来,随着Web2.0理念的普及,网民们自发的内容发布行为成为互联网的潮流。据CNNIC第23次报告称,到2008年年底,中国网民有2.98亿,中国博客的数量则有1.62亿,拥有博客的网民比例达到54.3%。同时,网络视频用户达到2.02亿。
用户能够自行发布内容带来了全新的盗版或侵权等监管难题。幸好,国务院于2006年7月1日及时颁发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对中国互联网的发展给予了极大的促进,它为中国互联网的多个领域包括ISP、ICP、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远程教育等领域明确的提供了“避风港”。
避风港的核心是:用户对自己上传、发布的内容负责。网站在被侵权者提出明确要求和证据的情况下,应该删除相关内容。否则,网站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所以,所有的网站都在显著的地方提示用户:上传者自行对所传内容的权属负责;如权利人发现上传内容侵权,在提供相关权属证据后,网站可以将侵权内容删除。
有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国互联网的经营者们以为可以松一口气了。因为他们被传统行业竞争者们天天诉讼的局面可以缓一缓了。
同时,政府对人肉搜索的宽容、对博文失实追究责任的宽容等等,都给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创造了宽松的发展环境。这样的宽松环境在经济危机灾难来临的当前,尤其至关重要。
但是,中影集团诉讼酷6侵权案居然胜诉了!
这个案子非常简单:中影集团在《赤壁》公映的当天给酷6发了电子邮件预警:要求被告严格管理网站,不得非法传播涉案影片的全部或者片断。
一周后,中影人了网站,发现有人上传了上传了四段《赤壁》的片段,点击量有303次。于是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承担诉讼费等。
酷6为了防止用户上传《赤壁》的视频做了很多工作。在2008年7月10日收到邮 件后,编辑们严防死守,防止用户们上传该资料;不幸的是,7月15日,还是有人成功上传了4段视频,逃过了编辑的眼睛。既然是侥幸上传成功,所以普通用户 很难找到该资料,以至于点击率非常低,到了中影发现的是17日,第一段视频的点击率才303次。中影立即告知酷6,酷6在被通知后,立即删除了该内容。但 是,中影既然有了证据,还是起诉了。海淀法院确定酷6侵权成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万元,支付诉讼合理开支五千元。
酷6明显吃了闷亏。以酷6的人气,《赤壁》这样的热门片,编辑稍加推荐,点击率都 在几十万到几千万次,所以,编辑的确是相应了预警,做了防备的工作。但是,只强化地防备了几天。上述视频是公映日(7月10日)之后的5天后(7月15 日)才发布的,已经过了编辑的敏感期了。上传2天后的17日,才有303次点击,说句实在话,还不知道是谁点的呢?
我最担心的是:酷6吃的这个闷亏既然成了法律的事实,那么,整个中国互联网内容业都会面临同样的危机。
事情很容易类似这样发生:
1、任何一家权利人都可以发一个广告在任何一个合法的媒体上,宣称自己对某内容的合法权利;
2、突然在某个时间,作为网站经营者会收到起诉:你无视我的广告,你的用户上传了我的东西,点击率为若干;
3、依据2009年4月28日海淀法院对《中影诉酷6侵权案》的判决结果,首先,你侵权事实成立。下面是算账:303次是5万,相当于点击一次160元。
于是,中国就会出现职业队伍,像“碰磁”业务一样,专门干这个:点一次160元,天下哪有这么赚钱的生意啊!
中国的互联网面临空前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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