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商务秩〔2012〕443号

  各市县商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商务部2012年9月21日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我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在规范单用途卡市场秩序、促进居民消费增长、维护消费者权益、防范资金风险等方面的重要意义。从保障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责任意识和贯彻落实《办法》的自觉性。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办法》,全面、准确地掌握各项规定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提高对单用途卡市场的监管能力,营造依法诚信经营服务的良好氛围。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2)的企业法人(含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和其他发卡企业)在海南省辖区内开展单用途卡业务的,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备案。其中,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及工商登记注册地为海口市、三亚市之外的规模发卡企业,在省商务厅备案;海口市和三亚市的规模发卡企业,分别在海口市商务局和三亚市县商务局备案;其他发卡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商务部门备案;售卡企业由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省商务厅统一备案。全省所有发卡企业必须在2013年1月31日前完成备案。

  备案程序如下:

  (一)领取并填写《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发卡企业从备案机关领取或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格式见附件3)。并按《备案表》规定要求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二)提交备案材料。发卡企业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1、规模发卡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备案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5)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6)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7)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8)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备案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5)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6)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7)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8)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9)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其他发卡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备案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审核备案。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发卡企业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对材料进行验证和核对,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由备案机关授予商务部统一编制的编号。

  其他发卡企业由备案机关按省商务厅统一的编制规则予以编号,编号方法:编码由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编排结构如下:

  1、省别号(第1-2位),46-海南省;

  2、省、市县编号(第3-4位),00-省,01-海口市,02-三亚市,03-文昌市,04-琼海市,05-儋州市,06-万宁市,07-五指山市,08-东方市,09-定安县,10-屯昌县,11-澄迈县,12-临高县,13-昌江县,14-乐东县,15-陵水县,16-白沙县,17-保亭县,18-琼中县,19-洋浦;

  3、行业分类号(第5位),1-零售业,2-住宿和餐饮业,3-居民服务业;

  4、年序号(第6-9位),表示企业在备案机关备案的时间,以年为单位,由公元年号组成,如:2005年备案的,填写“2005”;

  5、顺序号(第10-12位),表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第18个,顺序号填写“018”,第199个,顺序号填写“199”。例如:“460112011056”中,46-海南省,01-海口市,1-零售业,2011-2011年备案,056-排序为第56号的备案企业。

  各备案机关在办理备案时,将《单用途预付卡企业备案回执单》(样式见附件4)发放给发卡企业。

  各市县商务局于2013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办理的其他发卡企业《备案表》(加盖公章)、《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附件5)送省我厅。

  省商务厅将适时在厅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全省备案情况。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将备案程序、备案要求、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等予以公示,为发卡企业备案提供便利条件。

  对不按时办理备案或变更手续的发卡企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行与服务

  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

  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备案编号。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收费项目和标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卡企业发行单用途卡需落实以下制度:一是购卡实名登记制度。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个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号码和联系方式。二是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限额发行制度。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海南日报或省商务厅网站上进行公示。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办法》规定处罚范围的上述情形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资金管理

  (一)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1、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2、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二)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分别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30%、40%。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三)发卡企业应将单用途卡业务纳入日常管理,制定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

  (四)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

  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写《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一式2份,格式见附件5),报备案机关。

  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发卡企业违反《办法》规定处罚范围的上述情形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发卡企业违反该款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四、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一是省、市县商务部门应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业务主管处室、纪检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单用途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处室、人员及分工。二是加强商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确定专人负责单用途卡执法工作,为下一步开展专项检查、处理举报投诉做好准备。三是加强与各级监察部门、人民银行、税务部门、工商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跨部门工作机制。

  (二)开展执法检查,打牢工作基础。一是加强沟通。市县商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加强与我厅的沟通联系,对相关政策有不清楚的地方,及时咨询;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以尽快研究解决。二是强化责任。各商务主管部门一把手应亲自动员、部署,主管负责同志带队,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同时,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辖区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三是加大对重点发卡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购卡实名登记制、非现金购买制、限额发行制等规定落实到位。

  (三)广泛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通过开辟专版专栏、在线访谈、专访、案例分析、播放宣传片、印发宣传册、张贴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同时,要加大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加强舆情监测和引导,营造有利于管理工作的舆论氛围。充分利用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

  电话:65342339

  传真:65338103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附件: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略)

  2.★★http://i5.hexunimg.cn/2012-11-20/148144113.doc☆☆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

  3.★★http://i0.hexunimg.cn/2012-11-20/148144117.doc☆☆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4.★★http://i6.hexunimg.cn/2012-11-20/148144119.doc☆☆单用途预付卡企业备案回执单

  5.★★http://i2.hexunimg.cn/2012-11-20/148144122.doc☆☆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

  海南省商务厅

  2012年11月13日

时间: 2024-09-20 07: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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