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14日公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
意见稿)》,明确界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犯用户合法权益行为,并提出了争议处理机制和处罚措施。据透露,此次意见稿多项规定均剑指3Q之争,此后,类似的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商业竞争将有法可依。 根据征求意见稿,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行;通过任何方式误导、欺骗、强迫用户卸载或关闭其他合法产品或服务等。 根据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发生服务争议时,应遵守用户至上、互相尊重、平等理智、友好协商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通过企业协商、行业组织调解、政府协调处理以及司法程序等途径妥善解决。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或删除用户数据;不得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向第三方提供用户数据;不得擅自或假借用户名义,或者欺骗、诱导用户进行数据转移。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责令改正,并向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据新华社
时间: 2024-10-03 22: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