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著名自媒体“鬼脚七”在其微信上推送一篇题为《解读网络新规:刷信用将被定为违法》的文章,对今年9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个层面的解读。
其中重点提到的有新的规定里面归类的七种不正当竞争的问题。鬼脚七将其称为电商七宗罪,包含了商标侵权、作假、刷信用、恶意差评、攻击竞争对手等。这对于诚信经营的电商商家来说毫无疑问是一个极大的利好消息,也为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保证。
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明确了以下几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擅自使用、仿冒知名网站的域名、名称、标识等,造成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四、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五、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六、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七、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次意见征求为期一个月,截止时间为10月11日,按照一般规则,截止期一过,综合意见反馈,便可进入实行期,一般而言,变动都不会太大。所以这次的意见征求稿对于广大电商商家和平台都有很大的意义。其中,上文所列的第十八条,明确了一些商家和买家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刷信誉、恶意差评等,已经在法律的层面上明确规定了属于违法的行为。
这对整个电商生态链会产生极大的影响,众所周知,现在各大电商平台上,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的刷单和恶意差评的现象,同时也催生了一个依附于电商行业的灰色产业链——互联网上活跃着的各种刷单平台。一直以来,这种独立的刷单平台和电商平台之间存在某种敏感微妙的关系。一方面,新入卖家由于入行较晚,已经错过了电商发展初步的流量红利期,如今昂贵的流量成本,使得新入卖家在和资深卖家的竞争中毫无优势可言,而交易量在买家对商家的选择中占有一定的权重,所以很多新入卖家用刷信誉的方式来制造出虚假的交易量;另一方面,对平台而言,虚假的交易量是会影响到平台信誉的,因此许多平台都在对刷单现象进行相关处罚,然而在另一个角度上,虚假的交易量对于平台的各项数据皆有帮助,所以许多电商平台对刷单现象也是极其微妙,一方面要遏制、另一方面为了数据层面的好看以便于招商,所以也一定程度上听之任之。
无论对于卖家和平台,刷信誉的现象似乎有某种必要性,但是,对于消费者来说,这是百害而无一利的,这是一种对商业诚信的侵害。电子商务十多年来的高速发展背后,的确正在日益凸显其隐含的诚信危机。据《2013年“电子商务企业诚信度调查”报告》披露,仅有不到六成的受访者对于现有电子商务企业在售后环节的诚信度表示满意;超过26%的消费者表示不满。
刷信誉和恶意差评,以及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正是这种形成这种不诚信的主要原因。希望这一次通过这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正是实施,能遏制一些不正当竞争的现象,还电子商务一片诚信的商业沃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