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法律角度谈谈个人看法:
1.开设个人破产保护后会不会有很多人申请破产保护。
会。而且这是政策上应当鼓励的现象——否则“保护”一说就鲜有任何意义。从破产法的政策功能来说,保护债务人在陷入财务困境后有一定时间喘息和缓解债务压力,从而有机会重新整理自身财务状况并思考未来前景(对于个人而言,包括生活规划、职业选择等)而不被债权人分而“食“之,是破产法的政策功能之一。
但是破产保护并不等于滥用破产机制,在防止债务人欺诈与道德风险上,各国破产法制都有专门设计。这里不展开讲。但是我很理解很多人担心个人破产制度会导致滥用、逃债的巨大风险,但从理论上来说是可以设计制度屏障的。
2.在中国会不会出现破产连带。
同上,我也不太理解这个词的意思。
3.个人破产保护会不会造成银行的大量坏帐
如果非要在是与非之间选择一个答案,我会选择非。我的立场是:造成银行大量坏账的原因并个人破产制度,相反,以我2012年下半年在台湾的实证研究为例,个人破产制度恰恰是个人消费信贷过度膨胀后(同时银行坏账率增高)的制度革新结果。
当然,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是: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成为诱发消费信贷过度膨胀、进而造成银行个人或消费贷款坏账大增?我觉得可能性可以说微乎其微。相反,已经有美国破产法学者指出,个人破产制度恰恰是从放贷角度着手来遏制消费信贷过度膨胀的机制(这里不展开讲)。
一言以蔽之,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的确很可能在短期内造成破产申请率激增,从而带来一定的媒体效应与社会影响;但是目前就我个人研究来看,并无任何实证证据证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与刺激消费信贷过度膨胀(进而造成银行坏账增加)有显著关联。
4.个人破产保护会不会冲击民间融资体系
会。但是不是直接。我的立场是,好比企业破产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与企业经营制度框架的组成部分之一一样,个人破产制度也同样是现代消费金融与个人信贷制度的组成部分。而后者将直接冲击传统的民间融资体系。
同样举台湾的例子:1980年代以来消费信贷体系逐步建立并在1990年代中后期开始蓬勃发展,到2005年左右引发卡债风暴;2009年后风暴降温但消费信贷市场并未整体大幅滑落。当年台湾当局决定引进消费信贷工具(信用卡 现金卡)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就是遏制曾经疯狂一时的民间融资甚至地下金融体系——简单的话来讲,就是让地下金融“地上化”,纳入金融监管机构的视野。
以小额消费贷款、信用卡申领与使用为代表的现代消费金融体系,可以说是在放贷渠道、征信、风控、后期追偿债务等一整套流程上冲击了原有的民间融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