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sp; 继12月7日江苏调研提及正在研究成立散户代理机构,代表投资者出席股东会、提起诉讼、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之后,12月8日证监会主席
郭树清再度提及公共机构支持诉讼的话题。
种种迹象表明,一种由公共非营利组织(NPO)代表证券投资者进行诉讼、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机制,正在呼之欲出。
在12月7日的江苏调研执行中,针对投资者建立代理人机制的建议,郭树清就明确指出,证监会正在研究,能不能成立一家或几家机构,由其出面购买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不一定多,
但是可以代理投资者
参加
股东大会、提起诉讼、参与治理。
而在12月8日郭树清在关于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讲话中,其再度提及,近两年,证监会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对证券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实践进行了认真总结,对于包括是否可以取消前置程序,是否可以借鉴成熟市场采取的示范诉讼、公共机构支持诉讼等做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的思路,也进行了相应的研究和论证。
事实上,目前国内的证券市场领域的民事诉讼案件,多数由律师发起,征集股民参与共同发起诉讼。而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律师费多为事后支付,即股民在成功拿到赔偿之后,律师再从中收取费用。
而这种模式带来的
好处很明显,股民无需担忧无力支付高昂的律师费用,在“共同行动”中也可以得到专业的指导与帮助。
但劣势也很明显,
首先是由律师发起的共同诉讼覆盖面仍较低,此外,由于没有官方的公开宣传平台,很多股民会错过这一信息而无法加入到共同诉讼行列中,而在国内现行采用的共同诉讼体制下,只有作为原告才能获得赔偿。
此外,目前国内缺位的集体诉讼体制,也是阻碍证券侵权民事索赔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目前,国外成熟市场在证券民事诉讼案件汇总,大多采用集体诉讼制度,而国内出于各种原因,仍未引入集体诉讼制度,更多只能采用共同诉讼制度。而在集体诉讼制度下,只要符合条件的股民,不管是否提出诉讼,法院做出的示范性判决书都对其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据记者了解,目前监管层早已开展了对集体诉讼的研究工作,而这包括在特殊领域、比如证券市场是否可以试点集体诉讼的工作。
一位曾经代理过多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件的律师对记者指出,如果按证监会正在研究的公共机构支持诉讼模式来看,其在很多证券市场都早有先例。
比如我国台湾地区证券市场就设立了名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投保中心”)的NPO组织,可由20人以上证券投资人或期货交易人,授予投保中心的仲裁或诉讼实施权,再以投保中心的名义,向法院提出相应的诉讼。
其指出,目前国内
行政执法存在局限、法治配套仍需进一步健全,如果以公共机构支持诉讼作为引导证券民事诉讼案件中集体诉讼的突破口,可以在不需要对目前证券投资者诉讼制度进行大规模改革的情况下,以较小的成本来实现集体诉讼的目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未来这一散户维权NPO如果真的实现,在
业内人士看来,其面临着几大考量。包括是否只会出现一家机构,而没有同类型的多家NPO同场竞争,从而形成单一的垄断型组织。
再者,这一机构的信息披露如何进行,是否能定期披露其财务信息,以及参与案件的诉讼等细节?
最后,最重要的是该机构能否保持独立的地位,而非成为又一监管机关主导的机构,以免出现选择性执法、选择性诉讼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