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的金融监管中,金融创新始终走在金融监管之前,监管层要处理好“管”与“放”的关系。应更加侧重事前和事后监管,“事前”建立生前遗嘱,“事后”出台退出机制。当下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监管层不能把每个零部件都管着,要留有发展和创新的突破口与空间。
“均衡被打破”引发金融危机
新京报:你研究金融监管多年,在你看来,为什么需要金融监管?
尹振涛:是为了尽可能防范金融风险,并规范金融创新。同时,尽可能发现和解决危机。
新京报:金融危机、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三者是什么关系?
尹振涛:三者可以说是一个共同体,是一个不断寻求稳定平衡的三角形。他们不是对立的关系,而需要确立一个内部的平衡和共同目标,即让金融业健康持续发展。
新京报:什么样的情况下,金融危机才会发生?
尹振涛:没有危机发生的时候,金融危机、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是一个均衡关系,只有当均衡被打破的时候,金融危机才会发生。如果均衡被打破,比如监管过严或过松,没有创新或创新过度,平衡点会从波峰走向波谷,便会出现金融危机。
新京报:请具体说明一下。
尹振涛: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前,每一个金融产品都符合监管政策,但是,由于金融过度创新,给普通金融消费者提供了过度的金融服务,比如该消费者并没有抵押物或必要的还贷能力,却依然可以享受大额贷款等,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就被打破了,最终引发了次贷危机。
新京报: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金融监管有何新的变化?
尹振涛:美国次贷危机之后,全球范围内监管层都在加强监管,有几个新的变化。首先,监管理念从以保护金融机构为主到保护金融消费者为主。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相继成立了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等。
其次,由更注重日常的风险防范向更注重事前和事后监管。比如,数据共享与预警体系、生前遗嘱等政策的出台。
另外,监管原则也由微观审慎监管向宏观审慎管理转变。例如,危机后提出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系统重要性机构管理等思路。
预计存款保险制度最快推出
新京报:金融危机能否避免?
尹振涛:我的观点是金融危机永远是不可避免的。该如何发现危机,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新京报:既然金融危机不可避免,那么金融监管该如何最大程度发现和解决危机?
尹振涛:以前美国的很多监管政策都是如何避免金融危机,事实上2008年的金融危机之后,从美国出台的很多长期政策来看,监管层更加注重如何发现危机和解决危机。这是一个比较大的改变。既然金融危机是不可避免的,那么现在最重要的是事前和事后监管。
新京报:监管层为什么要重视事前监管?
尹振涛: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包括美联储、华尔街等金融机构都不知道该怎么办,对于解决问题的方案不能及时达成一致。甚至当美联储决定注资的时候,它还要去考虑这些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条例、监管规定等。
这势必要推出生前遗嘱,把各种最坏的打算都提前列出来,包括破产等各种糟糕的情况。然后,设计一个整体性的方案,并要获得监管机构和股东的认可。当危机真正发生的时候,便能够迅速有效解决。这就是要在“健在时就安排好自己的葬礼”。
新京报:生前遗嘱安排在中国是否也被推行?
尹振涛: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生前遗嘱体系,但是监管机构已经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并开始进行试点工作。比如银监会在今年1月份发文,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制定恢复及处置计划,同时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在积极响应。
新京报:银监会推出生前遗嘱,是否意味着银行业有风险?
尹振涛:显然不是。如果真的要发生危机或者银监会对大银行不放心,是不会马上推出生前遗嘱的。恰恰相反,监管层对银行业很放心,所以,才从几家大银行推出生前遗嘱,未来逐步推广。
新京报:配合生前遗嘱最重要的工作是什么?
尹振涛:最重要的是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这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没有生前遗嘱和存款保险制度,是不敢让金融机构退出的。预计存款保险制度可能最快推出,下一步或许就是金融机构的破产条例,然后金融机构自己来做生前遗嘱。
新京报:这相当于打开了出口。
尹振涛:现在允许民资设立银行,实际上是打开了入口。那么,相应的出口也要打开。有进有出才会形成一个可持续的市场。
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法案不合适
新京报:你说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应该是平衡的,那监管如何处理好“管”与“放”的难题?
尹振涛:最严格的金融监管未必是最好的监管。不能把金融机构的每个零部件都管着,要给金融业的发展留有创新的突破口与空间。否则,金融业该如何创新与发展呢?
新京报:目前哪些领域是突破口?
尹振涛:互联网金融算是一个。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并不比美国晚,目前互联网金融有很多种模式,比如2013年以来余额宝等“宝宝团”涌现, P2P和众筹等,都是一种新的金融模式。
新京报:有分析指出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难以称之为创新。
尹振涛:这要分两方面来看,如果说互联网金融没有创新,那是因为不管是P2P、众筹,还是各种“宝宝”产品,实质上都是投融资的机制,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实质。但是,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使用了与传统金融完全不同的渠道或技术,又可以称之为创新。
新京报:互联网金融需要监管吗?
尹振涛:这个问题应该分两个层面来回答。
一是,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因此,互联网金融仍然需要金融监管。
二是,出现了互联网金融,不一定要出台新的监管体系。其实,很多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或产品,在目前的金融监管框架下,都能找到相应的归口部门。比如,在余额宝的运行机制背后,有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以及支付清算体系等监控。
三是,当然,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特点,的确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需要重新安排或布局监管措施。
新京报:互联网金融增加了哪些监管难度?该如何监管?
尹振涛:互联网金融还处在发展中,今后到底能发展成什么样,现在还不能做出判断。因此,我认为监管层要以肯定的态度为主,不要过度监管。
前一段时间有人建议监管部门出台一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案,我觉得这不合适。因为这个行业的前景尚未看到,怎么去监管呢?万一这部法律法规尚未正式出台,被监管的某种互联网金融产品已经不存在了呢?完全有这种可能性。同时,互联网金融有很多表现形式,不能一概而论。比如余额宝与P2P就不同,如果要监管的话,那么细则肯定不同。
针对P2P应强调“事前监管”
新京报:前段时间P2P企业出现跑路等现象,难道监管层要放任不管吗?
尹振涛:一些P2P企业吸储建立资金池,有违法行为,但是,P2P又确实解决了很多小企业的问题。因此,针对P2P监管问题,不能一棒子打死,而是应该规范其健康发展。而且应该强调事前监管,而不是等P2P企业老板跑了,监管部门才出面应对。
新京报:如何避免事后监管?
尹振涛:要在事前进行登记注册,包括数据统计和信息披露。比如,全国到底有多少家P2P企业?估计没人知道。其实,在设立P2P企业时,就要到相应的部门进行登记。同时,要明确规定哪些业务需要信息披露,这需要明确的界定和规矩。
互联网金融监管,要从制度框架上进行理顺,监管明确,就不会存在这类无人监管的问题了。互联网金融因为运行手段不同,且有的是在工商部门注册,有的是在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容易造成监管真空。往往没有发生危机的时候,监管机构之间推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发生烂摊子的时候,没有谁愿意管。
新京报:互联网金融要如何管?
尹振涛:互联网金融企业到底是一个金融机构,还是属于普通的工商企业,这是一个不太容易回答的问题。因此,要对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和特点进行归类,哪些由金融监管部门管理,哪些由别的部门管理,应该达成一致。
同时,不仅要发挥金融监管机构的作用,还要发挥地方金融主管部门的作用。监管权力已经下放到地方的,地方金融主管部门也要承担起一定的监管职能。
此外,从法律层面来看,很多案件事实上也可以完全通过法律体系予以解决,监管机构做好取证配合工作即可。
分业监管存在监管真空
新京报:为何中国金融监管是一行三会的模式?
尹振涛:中国以前是大一统监管模式,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逐步形成了当前的分业监管模式。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自然选择。
新京报:分业监管有何优势和劣势?
尹振涛:分业监管各管一摊事,更加专业。同时,监管的效率更高也更有针对性。但是,一行三会监管部门之间绝缘,也有利益纷争,随着金融市场的变化,这个模式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最大的问题是分业监管存在监管真空和套利。对于一些新生的金融业态,由于部门分割,容易存在监管真空。另外,对于一些发展较好的行业或业务,监管机构也都想分一杯羹。比如,企业债市场的“九龙治水”现象。
新京报:该如何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
尹振涛:当出现部门利益之争的时候,就必须加强监管协调,包括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和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以免造成监管成本和效率低下。
新京报:如何加强监管协调?
尹振涛:目前,国务院已经批准设立了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要真正实现分业监管下的协调,则必须成立一个实体部门,比如成立金融监管安全委员会。并且要有常设秘书处或实体机构,以及一套机制和运行的流程,才能真正发挥协调的作用。同时,金融监管要进行微调,逐步向功能监管方向倾斜。不以金融机构而是以金融行为为基础,确定监管主体。
新京报:能否举例说明?
尹振涛:比如企业债的发行。发改委是否该保留对企业债发行的审批权?我认为应该取消。接着该归银监会还是证监会审批,要根据不同的债券形式、市场流向,从功能上判断。
新京报记者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