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论
本报评论员
抵制网谣系列评论之
个人与社会之间必须要合作才能共赢,这种合作表现在公民权利与公共利益关系上,要求个人必须为公共利益作出部分让渡。
中国互联网协会日前发布抵制网络谣言倡议书,要求提供互动信息服务的企业,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真实身份认证的要求,提醒各类信息发布者发布信息必须客观真实、文责自负,使每个网民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
对于广大网民来说,这种倡议很及时、很有必要。得益于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已经成为国人重要的社交空间和公共平台。然而,相对于网络公共平台的技术发展速度,规则构建与伦理进化仍存在迟滞,与之相适应的公共理性、公民责任仍未适时跟进。其表现之一,在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得到满足与张扬的同时,这个公共平台也充斥着为数不少的不良、不实信息,不负责任的言论,甚至是网络谣言。
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是一个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这是正义观念对社会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而网络谣言的滋生、传播,给公共空间制造了混乱,严重侵犯公民权益,损害公共利益,危及社会安全,显然有违“公共善”这一宏旨。
无论是现实生活还是虚拟空间,公共领域应有一种起码的底线规则,要有起码的公共理性,否则人性之恶可能泛滥成灾。据统计,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5.13亿,其中微博账户数量超过3.2亿。假如每个人都没有法律与道德的顾忌而放纵自己情绪的洪流,穿上马甲之后随意攻击、侵犯别人,网络成为“化愤池”、“角斗场”,后果不堪设想,覆巢之下谁是“幸运儿”?为了避免自己受到伤害,必须避免伤害他人;为了更好地获得网络自由,必须对网络自由有所担当这就是公共理性与公民责任。对于网络减害,实名制是个人与社会、公民权利与公共利益博弈的结果。
社会是无数原子化个人的大集合。虽然,社会越发展、越进步,将为公民提供越来越多享有权利、实现权利的机会和条件,但每个社会人都将自身权益最大化作为唯一选择是不现实的。个人与社会之间必须要合作才能共赢,否则只会两败俱伤。这种合作表现在公民权利与公共利益关系上,要求个人必须为公共利益作出部分让渡,才能确保公共利益的顺利实现。即公共利益的实现通常以公民权利部分让渡作为“成本”。
网络实名制正是这一游戏规则的产物,它只要求网民作出部分而非全部的让渡现行的实名制只是“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其实,网络实名制只是对人性“恶”的一面进行约束,如果说它是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那它只悬在那些利用网络虚假身份进行造谣、诽谤、网络欺诈者的头上,它对那些负有公民责任、秉承公共理性的信息交流并不构成威胁,甚至恰恰相反,它使得网络更接近现实生活而提升可信度与影响力。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许多知名知识分子与社会名流前后台都实名,便是如此。君子坦荡荡,何惧实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