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全国首部大数据地方法规在贵州诞生。该条例的制定出台,充分体现了党委领导立法、人大主导立法的要求,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与急用先立的统一,及时推动我省大数据立法紧随大数据发展再登新高地,走在了全国前列。
近年来,我省抢抓国家实施大数据和网络强国等战略机遇,在大数据发展领域先行先试,在多个方面保持较为突出的先行优势,得到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马凯副总理的充分肯定。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大数据发展应用,省人大常委会在省委领导下,从去年8月开始启动法规起草工作。在既无上位法可参照、也无同位法可借鉴的情况下,省人大常委会勇做大数据地方立法探索者,认真总结大数据发展实践,坚持问题导向,认真研究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贵州实际开展立法,共举行各类论证会、座谈会、咨询会、讨论会30余次,书面征求领导意见30余人次,征求国内知名大数据专家等意见40余人次,听取部门、企业和研究机构等意见100余家数百人次,多次精心修改法规草案。作为贵州2016年和“十三五”时期第一部出台的地方法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在推动我省地方立法方面实现了“开门红”,填补了现行法律法规的空白。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共6章39条,包括大数据发展应用、共享开放、安全管理等内容。条例紧扣我省大数据应用的现实需求和发展趋势,对数据采集、数据共享开发、数据权属、数据交易、数据安全以及“云上贵州”等基本问题作出了宣示性、原则性、概括性和指引性规定,把大数据产业在发展之初就纳入了法治轨道,以立法引领和推动大数据产业蓬勃发展。
我省已开始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把大数据作为 “十三五”时期加快发展的战略引擎,更好地用大数据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广大民生、提升政府治理能力。《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从3月1日起开始施行,将依法推进我省大数据发展应用,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打造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升级版,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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