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照门”事件中的照片其实就是淫秽物品!昨日,广州市公安局网监分局有关人士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无论是否源头传播者,只要是有目的、大面积地向公众散布淫秽物品的行为均要被警方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警方可对责任人实施刑拘。
该批“艳照”被定性为淫照
针对“艳照门”事件中的照片如何定性的问题,该名网监民警表示,这批“艳照”暴露尺度几乎已到了极限。照片中的当事人(不管是不是演艺界明星),性器官和性行为均赤裸裸地呈露,按照我国法律界定的标准,这种照片已经属于淫秽物品。但如果对这些照片进行打马赛克或者剪裁处理,使重点部位不予暴露,则不属于淫秽物品。
向公众传播淫照将被究责
该人士介绍说,散布传播淫秽照片首先会触犯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传播的淫照数量大、面积广、涉及人员多的,还违反了我国的《刑法》,要负刑事责任。
据称,此次“艳照门”事件中的照片已多达400余张,该数量已经达到刑法追究的标准。与香港法律不追究二次或二次以上传播者责任的情况不同的是,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无论是源头传播还是二次或二次以上的传播者,只要是有目的、有组织地面向公众——如将照片散布在公众网站上——传播淫秽物品,无论是文字、照片还是视频,都至少是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淫秽物品数量大的话,一样可被警方刑拘。
不认同“浏览艳照违法”说
针对之前有国内警方称浏览“艳照门”照片也是违法行为的说法,该人士并不认同。他说,“作为个体网民,当这些照片在网络上供人公开浏览,你去看一下,这是没多大问题的”,要被追责的是网站方。至于同事或者朋友间,小范围地对这些照片进行传阅,因为并非是面向社会公众传播,因此一般也不追究责任。
尚未发现该批艳照被大量传播
该人士表示,“艳照门”事件发生后,广州市公安局网监分局一如既往地加强对本地网络的监控力度,至今为止没有发现有人将该批艳照大量地放上公共网站供人浏览的行为。警方将继续加强对网络的监查力度,打击网络色情违法犯罪活动。
法律条文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而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