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依法享有14项权利

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  本报北京12月2日讯 记者蔡岩红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第一次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进行了系统归纳和整理,列明了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  该公告明确,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依法享有14项权利。具体包括: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该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应切实履行以下义务: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和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据了解,税务总局发布该公告的目的是便于纳税人全面了解其在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增强纳税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告知纳税人所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方便其准确、快捷地完成纳税事宜,促进纳税遵从度的不断提高;从而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税收管理、行政执法和纳税服务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努力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时间: 2024-10-23 17: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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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首次以公告形式明确 纳税人要有知情权监督权 本报讯 记者严丽梅报道:在我国,纳税人究竟拥有哪些权利?哪些义务?昨天,国家税务总局首次以发布公告---<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的形式,把散落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归拢",明确列举规定了我国纳税人拥有的十四项权利与十项义务. 另外,还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告不仅一条条具体.细化地解释了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还全文凡涉及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必用"

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人工资与薪金所得管理

中新网6月1日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将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等所得,与所在任职或受雇单位发生的工资费用支出进行比对,从中查找差异及存在的问题,从而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万元以上个税申报步入常态化

中新网5月19日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就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纳税服务措施有关问题答记者问.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步入常态化,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取得积极成效. 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已经推行四年,对于取得的成效,该负责人指出主要有两方面的成效,一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步入常态化,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取得积极成效.从纳税人来看,高收入者依法申报纳税意识逐步增强.200

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发票并非针对电商征税

据新华社北京4月2日电&http://www.aliyun.com/zixun/aggregation/37954.html">nbsp;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相关负责人2日表示,推行网络发票是为了规范发票使用和税收征管,是防控发票类违法犯罪的手段,而非针对网络购物和电子商务征税. 4月1日,<网络发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这位负责人说,一些媒体认为该办法主要针对电子商务,目的是为"对电商征税"作准备,征税后成本会转嫁给网络购物的消费者,这是一种

税务总局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管五重点项目被锁定

⊙记者 张牡霞 国家税务总局9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并锁定了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五类重点加强征管的项目. 根据<通知>,需加强征收管理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为以下五大类: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别是报酬支付较高项目个人所得:外籍个人取得所得. 专家们指出,无法对高收入者有效征税是贫富分化的重要原因.近

税务总局发布公告首次明确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据新华社电 记者2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首次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告知. 公告称,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公告还称,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税务总局首次发布公告告知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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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管重点项目被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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