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饭店吃饭时喝到假茅台,何先生为“打假”又一口气买下17瓶。在到相关部门鉴定出17瓶均为假酒后,何先生将饭店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赔偿。 记者上午获悉,法院认定何先生知假买假,此举不是消费者的个人消费行为,因此判决饭店返还17瓶假茅台货款。但对于何先生就餐中饮用的1瓶假茅台,则判决饭店加倍赔偿。 2010年10月31日,何先生和朋友来到海淀区毛林惠丰大酒店就餐,吃饭时喝了一瓶1488元的53度贵州飞天茅台酒。在就餐过程中,何先生又买了17瓶酒并送至工商部门进行鉴定。经鉴定,这些酒均为假酒。 工商所对该饭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饭店内仍存有假茅台酒。随后,何先生将该饭店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双倍赔偿18瓶酒钱共5.3万余元。 该案审理时,何先生曾表示,他吃饭时已发现该酒是假酒,一次性买下17瓶就是为了“打假”。 法院审理认为,18瓶假茅台中,只有就餐时饮用的1瓶属于消费者为生活需要的消费行为,法院支持“退一赔一”。其余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不支持双倍赔偿。 ●法官提醒 海淀法院法官唐盈盈指出,“消法”规定经营者出售虚假商品构成欺诈的,需要对消费者进行双倍赔偿。 这一惩罚性赔偿制度保护的是消费者利益。而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本案中,何先生喝到假酒是消费者权益受损,可以要求双倍赔偿。但他在明知商品有假后仍然购买,是为了通过他人的违法行为获利,不属于合理行使权利,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唐盈盈提醒,如果“知假买假”是为了“打假”,可以通过向相关管理部门举报等方式,使经营者受到处罚。
时间: 2024-09-20 14:4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