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败诉:从先例到下一例
—— 360系列批判(之7)
《每日经济新闻》特约评论
4月25日,腾讯起诉360不正当竞争一案由广东高院宣判:腾讯胜诉,“360赔偿腾讯经济损失500万元,并在包括360官方网站等处的显著位置连续15天刊登道歉声明”。媒体报道称,“这既是中国互联网行业有史以来最大一笔赔偿金额的判决,也是中国针对不正当竞争最重的一次判罚”。
360向来喜欢用“起诉”来回应业界、媒体的质疑和批判,既能够恐吓竞争对手和异议者,又能够对普通用户形成一个先入为主的“真理在手”的印象,正所谓“恶人先告状”。但事情总有两面,而且中国谚语讲“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360一次一次搬起石头,却总是砸到自己的脚。根据媒体统计,迄今为止,360已然“十连败”。我还记得中国女排曾经获得的“五连冠”,那是何等的风光和荣耀,反过来,一个企业在同竞争者的法律抗辩中遭遇“十连败”,又是何等的耻辱?只不过此前的数次法律交锋,无论在内容的深度、调查取证的复杂性,还是判罚的力度、影响的幅度,以及作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典型案例的作用上,都不及这一次的地位。
这次判决为什么值得我们重视,甚至在我看来值得大书特书呢?因为它是一次当之无愧的“先例”。
中国正在朝着完善完备的法治社会大踏步地前进。而且,随着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约束现代企业的相关法律出台,原本包藏“原罪”、崇尚“厚黑”的中国企业界越来越感受到法律的压力,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懂得了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和捍卫权益。关于法治社会,英国著名诗人丁尼生有这样几句:“政通人和的过度,悠久的公正之地,自由缓缓扩展,从先例到先例”。四句小诗的重心在最后一句,不过我觉得翻译有所不顺,从信雅达的角度来看,译作“从先例到下一例”也许更好,虽然我相信丁尼生的原作是同一个词。
“先例”为什么重要?因为立法者虽然殚精竭虑,尽量精确界定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和侵害细节;但毕竟社会是不断发展演化的,很多被提交法庭裁决的事情都是“前无古人”,但为了“后有来者”,为了对同类案件的后来判罚提供引证的依据和过程的便利,作为法治社会的先驱,英美法系将“先例”提到了至关重要的地位,英美法系也因此被称为判例法。
回想起360和腾讯爆发的3Q大战当时,以及其它行业爆发过的若干竞争纠葛,国务院相关职能部委往往喜欢用“约谈”的行政方式来消除争端、息事宁人。相关部委的出发点也许是好的,但从长远看反而不利于产业发展和正当竞争,因为这会让企业总是误认为谁博得了主管上级的亲睐,谁就有了在市场上为所欲为的资本,360不就正是倚仗了自己良好的政府关系才敢于嚣张地成为“业界公敌”吗?其实在我看来,主管部委恰恰应该放手让法律来解决问题,市场最好的调节手段是“看不见的手”,而市场最好的管理手段莫过于法律。360也好,百度、腾讯也罢,还是金山、可牛、瑞星等等一干企业,既然都是在市场的大环境下混饭吃、谋发展,何不交给市场?用户和消费者的希望,始终是政府能够引导和促进产业创新发展的方向,而不是对竞争中产生的争端“多管闲事”。
正如英国(英格兰和爱尔兰)首席法官、上议院司法议员汤姆·宾汉姆所说,“法治让我们承认,我们更愿意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遵守或者至少是力求遵守法律的公正原则,而不是相反”。既然法律能做的事情,谁也没有法律做得好。那么就请相信法律,有了这一次确凿的“先例”,那么360下次的恶行、每一次的恶行,可以说都将无可遁形。就让360这样的“恶徒”企业,滚蛋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