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上海公布房产税征收管理细则,明确规定了个人房产税申报流程及缴纳办法。纳税人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滞纳金。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上海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向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其按月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缴清截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当月应当缴纳的房产税。(周文天)
时间: 2024-11-05 19:4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