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兴起,互联网金融如何在监管可控情况下有序持续发展成为各方关注焦点。网贷之家数据显示,2014年10月,新上线的P2P平台为71家。截至2014年10月31日,目前全国正在运营的网贷平台共计约1474家,环比增速2.5%。预计到今年底,运营平台数将达到1550家。但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异军突起之时,“跑路”、“倒闭潮”等字眼也频频出现在P2P行业的发展中。进入10月,问题平台明显增多,当月问题平台达35家,超过2013年“倒闭潮”高峰期32家问题平台的单月最高纪录。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模式,在国内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风险事件频发的尴尬。其中,监管缺失被认为是P2P平台风险频发的一个重要因素。监管缺失已经成为P2P行业发展的“阿喀琉斯之踵(Achilles' Heel)”,年底前明确监管主管部门,发布监管细则的传言一直成为悬在P2P行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The Sword of Damocles)。监管迷雾,让所有平台、所有从业者、所有投资人,在摸索中前行,这种种的监管规则,绝不应出现第二十二条军规(Catch 22)般悖论式的进退维谷的局面,叫人左右为难的情况。在此岁末之际,笔者大胆假设,小心猜想,认真求证,考察近期监管者的言行,推断监管思路,理顺出“十条军规”,这十条,期望能如“三大纪律、“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般成为P2P行业的优良传统和行动准则,从胜利走向胜利!军规一、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绝不能建立资金池。P2P行业野蛮生长的背后,平台诈骗、跑路事件等层出不穷,而这些跑路平台多为资金池模式。简单来说就是投资人的钱都在被网贷平台挪用。发布虚假标用来融资,是问题平台常用手法,更有甚者要求投资人汇入了平台管理者的账户,明显违规违法操作,平台直接控制资金,构筑资金池,成为多数跑路平台问题的根源,虽然不能说这些平台最终都会卷款跑路,但暴露的巨大风险却是毋庸置疑的。更有很多平台,通过打“插边球”,利用我国法律关于民间借贷相关规定来构建“异形”资金池,一如“桃花潭水”般深不可测。对此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曾强调过:”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这也是为大家避免非法集资的行为。“要规避资金池业务,就必然需要资金第三方托管,具体如何来实施,这一切都还是不确定,很多平台利用第三方支付,或者指定
银行监管,都不能从根本上避免这一风险。而且非法集资类罪这个“霹雳手段”,成为随时会让平台及其管理者“断魂的屠龙刀”。要从根本解决还涉及到系统的金融监管法规,尤其是刑法非法集资类罪名的修订,虽然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意见》,该《意见》分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关于证据的收集问题、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关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8部分内容。对比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意见》已经有了巨大进步,但其立法同现实P2P发展有明显的滞后性,如何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兼顾行业的发展,满足民间融资、中小企业、个人创业资金的需求,将是考验立法者的立法艺术,执法者的执法技术的“大考”。军规二、P2P要落实实名制原则,资金流向要清晰。据了解,一直以来,P2P平台在公开项目信息时,均会隐去借款企业的地址、电话等,工商税务等文件中出现借款企业名称的也会用马赛克进行处理。这客观上加大了投资人判断风险的难度,也给很多跑路的P2P平台提供了可乘之机。但也应考虑借款人对于隐私权的合理诉求,因此,实名制并不是防止P2P平台自融跑路的真正出路:很多中小微企业,哪怕公布真实名字,可供检索的可靠信息也很少;除非专业的投资人,实地考察的可能性并不大。如何权衡投资人知情权与借款人隐私权,投资人要求公开性与借款人商业秘密性的关系,是监管尺度的难题。而资金流向要清楚,是世界各国的监管趋势,及保护投资人利益,更是反洗钱的“铁律”,这条红线不可逾越,在当前反腐、反贪、反商业犯罪的狂潮下,也是社会公众的共同诉求,唯有公开才能公平,唯有公开才能公正,虽然实际中会有利用规则规避的情况,落实实名制、资金流清晰从基本的原则上将保障行业的良性发展。军规三、P2P要清晰业务边界,区别于其他法定金融业务,打击冒名非法经营。P2P机构是为借贷双方的小额交易提供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应是资金的金融机构、受托理财机构、也不是担保机构,应清晰界定其业务边界,对其法定特许的金融业务进行区别,相互隔离,同时,严厉打击冒用P2P名义进行的非法金融活动。军规四、P2P要有行业门槛。P2P信息平台作为分析、遴选新闻信息、提供参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平台的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所说的“门槛”,首当其冲的是要有资本金约束。资本金代表着一家企业运行的实力,尤其是从事类金融业务,更是必不可少的。此外,“门槛”还包括风控能力、能否进行托管、管理团队素质,以及对金融从业和IT从业方面的具体要求。在这点上,对于P2P的监管框架,跟银行其实是有点类似的。军规五、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这也是为了避免非法集资的行为。军规六、P2P自身不担保,引入的担保机构要有资质。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这也是避免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军规七、明确收费机制,力求长期的发展,不能盲目追求高收益。P2P行业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资项目。“大单”虽有高收益,但也伴随更大的风险,出于平台稳健运营和对投资人负责的两方面考虑,反其道行之,只做小标,以求聚沙成塔。军规八、P2P行业应该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既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信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第一次都要去物理网点进行风险评估,如果不对风险进行评估,把不合适的资产卖给不合适的投资者会造成很大的麻烦。P2P也要进行充分的投资者保护,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军规九、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风险分散是平台承担非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因素,保持严谨的金融属性,走稳健之路,不盲目扩张。监管制度的设计应该鼓励P2P做小额的借款以支持实体经济。一些高大上的、动辄几千万甚至上亿的借款标,蕴含着很大的风险,也不符合P2P支持小微、发挥互联网长尾效应的初衷。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意义、是普惠金融的宗旨,也是P2P平台长久稳健发展的前提条件。军规十、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推动行业标准化和信息共享,打击伪P2P。行业自律,一直是业内专家和从业者所倡导的。目前P2P平台良莠不齐,浑水摸鱼的伪P2P平台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发展。提倡软法治理,柔性监管,平台要利用完善的、可行的、合规的企业规则倒逼整个行业监管制度的落实。这十条“军规”,是现今针对PE行业现状,提出的意见,真是的监管规定,也许会大不同,但是很多核心的问题,应该会得到重视,春华秋实,冬季来临,岁末年初,2015年,P2P监管会给我们一个清晰的蓝图,期盼中......
岁末大猜想:P2P监管可能的十条”军规”
时间: 2024-10-22 09: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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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知易行难 问题出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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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即通过第三方即时加密固化电子信息数据的内容和形成时间,生成唯一的数字身份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公正性,赋予电子数据文件法律证明效力,有效保障数据保全人的法律权益.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也在呈几何数的增长,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业务模式有着巨大的差别及不同的法律风险,权益凭证等关键性文件由纸质形式转变为电子数据形式存在,方便的同时伴随的是,电子合同被篡改.举证借贷人违约难等现象的凸显. 作为已于2013年被正式被纳入民事诉讼法并成为新的证据种类之一的电子证据
P2P监管细则:底线监管原则+行业准入制度
中介交易 SEO诊断 淘宝客 云主机 技术大厅 见习记者 张烁 北京报道 越来越多的P2P平台跑路事件已经让监管机构坐不住了. 在近期的"2014中国资产管理年会"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季谈"上,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副主任李志磊再度就P2P行业的监管问题发表了意见. 除了明确P2P的信息中介定位和禁止资金池操作等底线原则外,李志磊还透露,监管层可能将对P2P的注册资本金.借贷业务的资金规模.P2P从业人员的背景.P2P企业的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规定. 越来越多的迹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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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交易 SEO诊断 淘宝客 云主机 技术大厅 [摘要]如果P2P被认定为放贷机构,将P2P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就是央行征信中心的责任. 作为网贷平台的贷款者,你是否还能从其他平台上获得新的贷款呢?这要看其他平台是否知道你的负债情况,贷款人通过将抵押物重复抵押,或重复信贷,都会产生"过度负债",将极大增加其无力偿还的风险. 但对于P2P网贷行业来说,甄别贷款者是否"过度负债"是一个老大难问题.7月19日,上海金融年会上,央行征信中心副主任王晓蕾认为只要主管部门认定P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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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岩岫提出P2P监管思路 定位信息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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