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邮政局审议修订了《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办法》),重新明确了行业申诉的范围,并增设申诉调解环节。目前该《申诉处理办法》尚未公布实施。 资料显示,早在2008年,国家邮政局就颁布实施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邮政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或使用其产品过程中,与邮政业经营者发生争议,对其处理结果不满意,而邮政业经营者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30日(国际业务60日)未做答复的,可以向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目前,消费者主要是通过“12315”申诉电话,以及国家邮政局网站进行申诉,涉及邮政服务和快递业务问题。 据了解,修改后的《申诉处理办法》重新明确了行业申诉的范围,完善了申诉处理的内容,增设了申诉调解的规定。此次修订是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并结合了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在2008年版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目前该《申诉处理办法》还未公布实施。 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表示,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工作是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全社会关注邮政业发展服务情况的有效途径。做好邮政业申诉工作,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时间: 2024-10-23 22:4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