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消息,在证监会今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日前,支付宝已向证监会提交了资金外部监督协议、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等备案材料,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材料的核查。
在证监会6月2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曾表示,支付宝余额宝业务中有部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账户并未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也未能向监管部门提交监督银行的监督协议,违反了相关规定。监管部门已于近期要求支付宝就余额宝业务所涉及未备案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账户限期补充备案,逾期未备案的,将根据相应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处罚。随后,支付宝方面回应,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主管部门的相应要求。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今日表示,从模式上看,支付宝“余额宝”属于第三方支付业务与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的组合创新,其各个业务环节均处于有效监管中。投资人在支付宝账户中的备付金余额所申购的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产品于2013年3月8日正式被证监会受理,并于5月23日正式核准,该产品在发起设立、产品运作等方面与市场上已有其他货币市场基金并无本质区别,证监会目前已经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货币市场产品监管机制。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的销售依托其自有直销系统完成,证监会对天弘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业务的现场检查结果表明,其业务流程、信息系统设置、客户资料保存等方面均符合基金销售业务监管要求。
关于第三方支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法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规范等进行管理规范。就我们了解的情况,支付宝已于2011年取得了《支付业务资格许可证》,其第三方支付业务已被有关监管部门纳入监管。
同时,鉴于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的一些业务特性,证监会作为基金销售业务的主要监管部门,向从事该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提出了资金外部监督、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备案等业务监管要求。日前,支付宝已向证监会提交了资金外部监督协议、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等备案材料,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材料的核查。
证监会表示,会坚持“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监管理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市场创新发展。在后续工作中,证监会将进一步完善现有监管体系,及时关注和防范各类创新业务潜在风险;同时,证监会将进一步完善与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防止监管盲区、监管套利等情况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