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文艳)日前,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印发了《泉州市中小企业成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泉州市中小企业成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其中,电子商务项目作为市场开拓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纳入了泉州市中小企业成长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主要考察销售额与纳税额
据了解,电子商务项目主要扶持的对象是利用电子商务开展网上零售(B2C)的中小微企业,具体包括三种类型的企业:一是通过电子商务销售自有品牌产品的生产型企业,二是通过电子商务销售自有品牌的贸易企业,三是帮助工业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手段销售企业产品的服务型企业。
主要考核的指标有两个:一是网上年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含)以上;二是与销售额同期的纳税额超过20万元(含)以上,其中市直及区直小微企业可以将纳税标准降低至10万元(含)以上。
根据《暂行规定》,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展网上直销,年网上销售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奖励5万元;年销售额每增加500万元,增加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此外,电子商务企业(网商)与市、县经贸部门签订协议,帮助本市中小微企业开拓网上市场,年销售额突破1000万元,奖励5万元;年销售额每增加500万元,增加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需将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县(市、区)经贸部门,由县(市、区)经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查后上报至泉州市经贸委电子商务中心。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12年10月31日。
类型不同申报材料有差异
根据《指南》要求,工贸企业网上直营申报专项资金,应提交的资料包括:中小企业成长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中小企业成长专项资金申请表(电子商务项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与国内外知名网站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上年度网上销售情况表及销售凭证(原件或复印件);企业上年度完税(免税)证明。
其中,企业如果在多平台销售的要提供与每个平台合作的协议复印件;上年度网上销售情况统计,不一定要完整的2011年度,可以从2011年1月以后的连续12个月。销售额统计可以将同期的多个平台销售额进行累加,将每个平台后台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汇总表截图打印后,企业签字、盖章。此外,企业上年度完税(免税)证明需开具与销售额统计同期的国、地税的完税证明,纳税额只要超过20万元(含)以上即可。
代运营服务企业申报专项资金,应提交的资料包括:中小企业成长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中小企业成长专项资金申请表(电子商务项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市、县经贸部门签订的帮助本市中小微企业开拓网上市场的协议复印件;中小微企业授权网上销售证书复印件;运营品牌的销售报表及销售凭证;授权销售的中小微企业或分销商对电子商务企业(网商)服务质量的意见;企业上年度完税(免税)证明。
其中,与市、县经贸部门签订的帮助本市中小微企业开拓网上市场的协议,可以在材料申报后再进行补充上报;运营品牌的销售报表及销售凭证,如果服务多家泉州企业,可以将网上销售额进行累加计算。销售报表及上年度完税证明的具体材料参照工贸企业要求。
此外,代运营企业需出具受服务企业对电子商务企业(网商)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的意见,具体要对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态度和合作项目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并加盖企业公章。可以以表格形式,也可以通过文字表述进行证明。
相关文件及表格可以到市经贸委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