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首起互联网域名盗窃案被判缓刑三年

  新华网福州1月18日电

  (记者郑良)厦门思明区法院日前对一起盗窃网络域名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林通武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6年6月初,林通武通过测试取得厦门一家网络有限公司原职工石某的电子邮箱密码,并从该电子邮箱中的值班客服安排表中得知公司值班人员名字,随后,再次通过测试取得该值班人员的电子邮箱,从值班人员的电子邮箱中取得值班账号和登录密码。

  林通武使用上述账号和密码登录“商务中国”加密网站,窃取ebz.com等4个域名,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

  法院认为,林通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密码测试并私自进入他人的电子邮箱后,将他人存放于电子邮箱中的域名转移至自己能控制的电子邮箱中,符合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且窃取数额巨大,行为构成盗窃罪。

  鉴于林通武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将全部赃物返还被害人,同时考虑到本案盗窃对象的特殊性等因素,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2007-06-16

  厦门市第一起互联网域名盗窃案昨天上午在厦门思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名24岁的年轻人因为在互联网中窃取了4个域名,被检察机关指控犯盗窃罪。

  被告人林通武今年24岁,是福建省龙海市人。检察机关指控,林通武在去年6月初,通过测试取得厦门市华商盛世网络有限公司原职工石某的电子邮箱,以此窃取值班客服的工作帐号、密码以及商务中国加密网站的登陆密码,并利用这个帐号在去年6月间先后登陆商务中国加密网站,窃取ebz.com,731.com等4个域名,总购入价为人民币5万多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林通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4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人民币5万多元,数额巨大,应该以盗窃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林通武说,他当初只是想给自己的网站弄一个容易记的域名,根本没想到会被起诉。

  被告人林通武:建一个站,然后就需要域名,那么一个站比较快让人记住,就需要一个简短的域名,那我就考虑通过转个域名来建站。

  林通武的辩护律师认为,域名的价值具有不可评估性,因此域名盗窃与刑法上的盗窃行为尽管非常相似,但也有明显的区别,以盗窃罪起诉被告人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

  被告人辩护律师:盗窃罪是数额犯,盗窃数额的多少将决定其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在本案中,起诉书将盗窃数额以域名的买入价进行认定,有欠妥当。

  目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正在对这起案件进行审理。

  我院判决全省首例盗窃(域名)犯罪案件

  日前,我院对林通武盗窃(域名)犯罪案件作出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林通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据了解,该案是我省首例盗窃域名犯罪案件。

  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6月初,被告人林通武在其暂住处本市思明区文屏路87号之一301室,通过测试取得厦门市华商盛世网络有限公司原职工石永香的电子邮箱的工作帐号和密码,窃取值班客服“zhiban1”的工作帐号,密码及“商务中国”加密网站的登陆密码后,于2006年6月间,利用上述帐号和密码,先后登陆“商务中国”加密网站,窃取ebz.com、ywh.com、731.com、537.com等4个域名,共价值人民币54702元。检察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林通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巨大。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初,被告人林通武在其暂住处通过测试取得厦门市华商盛世网络有限公司原职工石永香的电子邮箱密码后,进入该电子邮箱,并通过“商务中国”网站修改了该电子邮箱密码,从电子邮箱中的值班客服安排表中得知值班人员。尔后,再次通过测试取得该值班人员的电子邮箱,从值班人员的电子邮箱中取得值班帐号和登陆密码。之后,被告人使用上述帐号和密码登陆“商务中国”加密网站,窃取他人的域名。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通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密码测试并私自进入他人的联系电子邮箱后,将他人存放于电子邮箱中的域名转移至自己能控制的电子邮箱中,其对他人财物的处置系在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现的,符合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且窃取他人财物的价值达人民币54702元,数额巨大,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将全部赃物返还被害人,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系初犯,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同时还考虑到本案盗窃对象的特殊性等因素,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现已发生效力。

  厦门市第一起互联网域名盗窃案昨天上午在思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名24岁的年轻人因为在互联网中窃取了4个域名,被检察机关指控犯盗窃罪。

  被告人林通武今年24岁,是福建省龙海市人。检察机关指控,林通武在去年6月初,通过测试取得厦门市华商盛世网络有限公司原职工石某的电子邮箱,以此窃取 值班客服的工作帐号、密码以及商务中国加密网站的登陆密码,并利用这个帐号在去年6月间先后登陆商务中国加密网站,窃取ebz.com,731.com等 4个域名,总购入价为人民币5万多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林通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4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人民币5万多元,数额巨大,应该以盗窃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林通武说,他当初只是想给自己的网站弄一个容易记的域名,根本没想到会被起诉。

  被告人 林通武:建一个站,然后就需要域名,那么一个站比较快让人记住,就需要一个简短的域名,那我就考虑通过转个域名来建站。

  林通武的辩护律师认为,域名的价值具有不可评估性,因此域名盗窃与刑法上的盗窃行为尽管非常相似,但也有明显的区别,以盗窃罪起诉被告人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

  被告人辩护律师:盗窃罪是数额犯,盗窃数额的多少将决定其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在本案中,起诉书将盗窃数额以域名的买入价进行认定,有欠妥当。

  目前,思明区人民法院正在对这起案件进行审理。记者张立峰、特约记者周赞马报道。

  相关法律:

  http://baike.baidu.com/view/5703.htm

  /article/20070615/46088.shtml

  /plus/view.php?aid=63123

  四、本罪的刑事责任

  1 、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 下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

时间: 2024-07-29 11:5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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