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分析,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往往依托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投资、委托理财的幌子,故意混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新的非法集资手法层出不穷,利用经营投资、商品销售、电子商务、基金运作、风险投资、新能源开发、外汇交易、消费返利、黄金期货交易等形式的非法集资纷纷涌现,并不断由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向房地产、商贸、金融、旅游、医疗卫生、教育等行业渗透。” 司法解释定义: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并对涉及的罪名以及量刑标准做了明确规定,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还涉及到虚假广告罪。就是所有非法集资活动中可能涉及到的五个罪名。”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强调,虚假广告在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起着重要的推波助澜作用:“很多群众都是看到了他当地主要媒体的宣传,甚至有一些我们已经立案了,媒体上还在宣传这种非法集资。” 王少南提示,除了可以按照虚假广告罪进行追究,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共犯论处情形:“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时间: 2024-10-23 17:0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