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5日电(记者李延霞、何雨欣)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办法称,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办法同时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以及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办法称,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这两项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办法要求,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办法指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时间: 2024-09-21 21:4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