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购房者后悔权作用不大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其列入5年立法规划。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对外“吹风”,介绍了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趋势,认为应进一步拓宽消法适用范围,对购房买车等消费行为实行后悔权制度(据6月11日《南方都市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实施的十余年时间里,中国的广大消费者经历了从期待、希望、兴奋到失望的心路历程,人们越来越深刻地体会到,不仅法律本身的保护力度和范围极其有限,而且在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还能以“非消费行为”为理由,将某些购买行为轻易地排除在本法保护之外。显然,这次修法必须着力弥补法律实施过程中日益暴露出的软弱无力,努力扭转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扩大消法适用范围,将更多的消费行为纳入消法保护之中,增设后悔权制度,正是扭转消费者弱势地位的有力措施,值得期待。  不过,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单靠一部消法难以改变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因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涉及极其广泛的经济社会领域,受到不同类别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这就要求法律法规之间不仅要在内容上协调一致,而且还要在目标和宗旨上高度统一,否则消法中的赋权很可能会被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冲抵。  以购房为例,即使修改后的消法认可了消费者后悔权制度,那么,最长不过15日的后悔期对消费者又有多大助益呢?笔者感觉,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消法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是非常典型的隔靴搔痒,对消费者真正的冷静消费不会有任何实质意义。特别是在实行商品房预售制度条件下,更是如此。  众所周知,按照目前的商品房预售惯例,购房过程中的三个环节最具实质意义,一是签订购房意向书,因为这时购房人需要向销售者交纳数万元的定金;二是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是交易的正式成立,而且签订合同后即要交纳全部房款;三是交房,只有这时消费者才能知道自己所购商品房是否满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而要想判断开发商是否兑现了全部承诺条件(包括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小区配套等),甚至在交房时都不可能,往往要到整个小区全面建成后才行。因此,无论在签订意向或者订立合同的哪个阶段赋予消费者后悔权,都无法改变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现状。若想将后悔期放在收房环节,那简直是天方夜谭。很显然,在继续实施商品房预售而不是现房销售制度的情况下,消法赋予购房者的后悔权,必然会被这种期房制度所冲抵。  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在修改消法的同时,也很有必要认真检讨和清理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看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与冲突,有没有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障碍。一句话,良好的社会秩序有赖多部相关法律合力保障。

时间: 2024-09-14 0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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