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登记机关并购后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有关当事人应向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二) 登记方式在资产并购的情况下,对购买资产所设外杀过投资企业要进行设立登记。投资者应负责办理登记事项。根据《并购规定》第十八条,投资者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在股权并购的情况下,原公司的法人资格继续存在,但其企业性质发生了变化,因此要对其作变更登记。具体申请公司仍由该公司负责。根据《并购规定》第十八条。被并购境内公司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原登记管理机关没有登记管辖权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0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同时附送该境内公司的登记档案。对上述两种情况,投资者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和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时间: 2024-09-12 11:5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