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后的">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中,将综合考虑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等来判断合并是否会取得或增加市场控制力。这是今日起实施的《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做出的最新明确规定。
对此,市场专家受访时表示,尽管较之前法规更加具体,但有些条款仍然存在一定操作难度,同时对于国内目前的行政性垄断问题,规定有“避重就轻”嫌疑。
据了解,规定是《反垄断法》中第二十七条“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因素”的进一步细化。规定明确,判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是否取得或增加市场控制力时,应综合考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等。
此外,规定还明确评估经营者集中时,市场集中度是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时应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通常情况下,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越高,集中后市场集中度的增量越大,集中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能性越大。除考虑上述因素,还需综合考虑集中对公共利益的影响、集中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是否为濒临破产的企业等因素。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经济系主任李由表示,尽管规定较之前相关法规更加具体,但仍然存在一定的操作性难度。“比如‘下游客户购买能力’这条,下游客户如何定义、是直接还是间接客户、客户购买能力数据如何取得等这些仍然不够明确,判断时仍将具有一定主观性,操作性还不够强。”
“此外,企业并购的原因非常多,扩大经营规模还是逃税、规避资本管制等原因都有可能,因此判断企业合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要结合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在我国,如何更好地维护市场良性竞争秩序,应该将政府干预导致的一些垄断性行业同其他行业一视同仁,允许企业的自由进出而不是避重就轻。”李由表示。
时间: 2024-09-16 02:3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