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孙丽萍、黄安琪、罗争光
24日,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起的社会争议做出回应,称“将重视各方意见”,引发强烈关注。
事实上,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第48条将中国录音制品在首次出版3个月后的使用权利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理”近一段时间持续在网络上引发争议。网民和业内人士追问:著作权集体管理这种模式是否符合中国国情?网络大讨论,能否推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更为完善,更公开、公正、透明?
著作权“集体管理”让不少音乐人“伤不起”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官方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文本,并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和意见。一石激起千层浪,草案一经发布,便遭到以刘欢、谷建芬、高晓松为代表的不少音乐人疾呼“被代表”“伤不起”。
据了解,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除了第69条避风港规则、第72条法定赔偿登记条件引发争议之外,最具争议性的还属第46条和第48条中有关音乐著作权行使“集体管理”的规定;此外,第60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和相关权,第70条规定,使用者如果已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合同,在侵权使用时不承担赔偿责任。
正是这些规定,引发了音乐界的“集体焦虑”。在不少音乐人看来,这两条规定的组合剥夺了原本属于著作权人的私权。
音乐人高晓松率先以微博“开火”:“凭什么立法剥夺我们对著作权同时也是公民私有财产的处置权?立法让从未对音乐投过一分钱的官办机构处置我们的财产?”
4月11日,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与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在北京举行了媒体通气会。与会音乐公司和音乐人纷纷表示,若不修改或删除这些强制剥夺著作权、支配权、直接收益权和诉讼权等内容的条款,与会音乐公司和音乐人将集体退出音著协。
面对巨大压力,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4月12日在官网发出公告,表态称支持删除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及48条,同时还向公众澄清,音著协并非著作权法修法小组成员。
4月24日,在“2011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对这一社会焦点事件公开作出回应:“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经产生100多年,但在中国的时间很短。作为一种制度设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有必要的,是有生命力的。”但他也回应社会关切说,“现在有很多不同意见,各方面意见我们都很欢迎”。
“私权”博弈“集体管理”,是否符合中国国情?
伴随着事件的持续发酵,承担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能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也逐渐进入社会公众的视野。
早在2011年上海举办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字环境下的版权管理和执法国家研讨会”上,中国音著协副总干事刘平曾介绍说,音著协是1992年12月成立的,是中国建立时间最早,运作经验相对比较丰富的著作权组织,专门致力于维护音乐词曲、作品和著作权人的协会。
刘平还表示:“著作权的合法使用对于世界各国都是一个比较棘手、难以解决的问题。中国的国情比较特殊,有条件发挥强大行政管理和引导能力,为世界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树立榜样。音著协将会配合国家的法律管理部门,继续开拓著作权保护的新理念。”
何为“著作权集体管理”?阎晓宏解释说,就是在基于权利人自愿的基础上,把权利人难以行使的一些“小权利”集中后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帮其管理。
阎晓宏介绍:“音乐著作权协会现在管理5000多位词曲作者的权利。所谓延伸就是这些音乐家之外的作品能不能由它来代理的问题。”阎晓宏认为,现在的草案提出可以代理,但是作者声明不许代理的除外。
事实上,著作权集体管理不仅在中国是新事物,在世界范围内也处于探索之中。日本表演者管理协会事务局长、法务部主任增山周去年底在上海参会时表示:著作权人的权利“是私权,一般不太适合来进行积极管理。因为这些表演家平时有它的经理人,也许有他的公司。而且在互联网这个世界里面,应该得到权利人的授权才能去利用这些作品、表演、广播节目。”
增山周还强调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非常的公平,非常的透明,非常的专业”。
澳大利亚著作权协会主席卡洛琳·摩根也在与中国同行交流时表示,尽管社会上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需求在不断增长,但“总的来说,从法律的角度,对于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并没有什么硬性要求。”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有待完善,能否修改形成“多赢”?
近日,新浪微博发起一项投票,名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惹争议,你的意见是?”,参与投票的网民有高达95.2%的比例认为新草案不妥,伤害了创作者利益。
针对纷纷扰扰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风波,不少音乐人与业内专家呼吁进一步修改完善,平衡各方利益,为原创能力和个性创意提供充分的保护,以期最终达到繁荣文艺创作的“多赢”效果。
记者了解到,上海音协流行音乐专业委员会日前向国家版权局提交的“建议书”中,就针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提出了十分具体的完善意见,例如,将第46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后的“三个月”保护期修改为“三年”;将第69条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删除等。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许春明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一个降低作品传播使用交易成本,扩大作品传播范围,加速作品传播速度,增加权利人收入的多赢先进制度。“不过,目前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尚不完备,实行‘延伸代理’时机尚不成熟。”
许春明指出,“我国目前存在的集体管理组织垄断性、准行政性体制弊端,以及授权、收费、分配等方面的机制缺陷,导致集体管理组织公信力不强、认同度不高。”无疑,这也是引发此次风波的原因之一。
舆论认为,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体制机制是化解目前争议的治本之道。围绕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形成的争议,恰恰折射出社会上对著作权保护现状的不满和对未来的担忧。而化解这些忧虑,就需要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更公正、更公开、更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