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 治理通信网络诈骗的法律进路

导读

网信事业代表着新的生产力、新的发展方向;网络安全和网信事业发展相辅相成,需要同步推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责任,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广大网民共同参与,共筑网络安全防线。”

对于给个人权益、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带来诸多新风险、高危害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尤其亟待从单一监管转向综合治理。

如何创新、健全治理体系,有效预防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本报特约专家学者多角度剖析这道广受关注的紧迫议题。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6字法制方针,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16字法制方针,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检视现行立法,我国保护个人信息或数据安全的立法并非空白,然而与大数据时代预防、打击井喷式爆发的“精准式”诈骗的需求相比,法律供给还很不够。治理通信网络诈骗,必须遵循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全民信法守法的进路。

科学立法,抓紧构建个人数据权利和规则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关个人信息或数据的法律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对这两个罪名进行修订,将其规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加大了刑事处罚打击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也有些概括性或指引性的规定。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更是将“网络信息安全”单列为一章,规定了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此外,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3年工信部颁布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

综上可见,我国迄今尚未形成专门的、统一的个人信息或数据保护法律体系,且现行法律呈现重“刑事处罚”“行政管理”而轻“民事确权”“民事归责”的特点。在这一情境下,只有当个人信息或数据被侵害达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标准时,侵害行为才可能被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被侵害人往往难以通过民事维权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

公安部数据显示,2011、2012、2013、2014、2015年全国通讯信息诈骗分别发案10万起、17万起、30万起、40万起和59.9万起。2015年全国电信诈骗造成经济损失高达222亿元。在这些数据背后,是我们已然步入的大数据生态系统中规则缺失之下的无序和无奈。大数据时代的秩序维护需要与这个时代相适应的“红绿灯”——数据权利和规则体系。

正如最早洞见大数据时代发展趋势的数据科学家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所言,在大数据时代,对原有规范的修修补补已满足不了需要,也不足以抑制大数据带来的风险,我们需要全新的制度规范,而不是修改原有规范的适用范围。在我国,制定数据保护统一法与单行法已变得日益紧迫和必要。可适当借鉴欧盟数据保护新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积极推进数据删除权和数据可携权本土化,设定数据人格权、数据财产权等新型权利,形成以数据知情同意权、数据修改权、数据被遗忘权和数据采集权、数据可携权、数据使用权、数据收益权为内容的数据权利谱系,以利于在追求数据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数据风险最小化。

严格执法,大力提升电信网络诈骗打击力度

随着通信技术、网络技术尤其是大数据技术的兴起与广泛应用,电信诈骗早已从使用电话单一手段向以电话、短信、QQ、微信等多种手段并用转型,从传统的随机性诈骗迈入了精准化诈骗,诈骗分子行恶与遁逃变得更加容易,诈骗成本越来越低,惩治犯罪的成本却越来越高。从被骚扰、“被办卡”、被盗刷到屡屡发生徐玉玉类事件,电信网络诈骗病毒式的发展极大地冲击着正常的社会秩序。

这一趋势,制约了执法部门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力度,甚而导致相关整治陷入困境,直接影响了民众对执法机构的信心。有效治理电信网络诈骗,亟待执法部门积极转变执法观念、更新执法手段、加大打击力度、提升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重建民众对法治的信仰。公安、通信、金融、互联网等部门应实现联动,共建数据安全治理大数据平台,解决跨部门、跨地域协同问题,从整体上降低执法成本。

积极宣传普法,培育全民安全意识、权利意识和法治信仰

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通过宣传、警示数据安全风险,提高民众的个人数据安全意识,从而谨慎提供个人数据,对有效预防电信网络诈骗十分重要。

在大数据时代,民众和相关主体还须提升权利意识和法治信仰:作为个人,应树立权利救济意识,在法益受损时,及时向执法部门举报犯罪分子和相关责任主体,并对涉嫌犯罪的电话、网络账号等进行标记以免更多人受骗,必要时应依法提起“一元钱诉讼”;作为企业主体,要强化保护用户数据安全的义务意识,实施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和利用等行为时,必须恪守相关法律条规。在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共同作用下,才有可能让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入通信网络诈骗治理和网络社会生活,让法律成为维护信息与数据安全的“国之重器”。如此,可从源头上保障个人数据安全,并有效遏制通信网络诈骗。

(作者系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执行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转自d1net(转载)

时间: 2024-07-29 00: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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