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广州宝洁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方正倩体字库中“飘柔”二字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裁定驳回原告北大方正公司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方正公司将宝洁公司诉至法院。方正公司认为,宝洁公司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飘柔”二字,系方正公司倩体字库中的美术作品,宝洁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构成对方正公司著作权的侵犯,应当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2万元。被告宝洁公司则辩称,对字库作品的保护应是针对整体进行保护,而不能针对单字,著作权法没有把对字库字体的保护延及单字,否则就限制了字体使用的根本目的。方正公司主张的单字收费要求,没有法律依据。2010年12月,北京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倩体字库产品作为具有审美意义的字体集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特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方正公司主张每一个单字都具有独创性进而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缺乏依据,因此判决宝洁公司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飘柔”二字的行为并未侵犯方正公司的著作权,故驳回方正公司的诉讼请求。值得关注的是,二审法院在审理中未对字库单字有无著作权的问题再做文章,而是另辟蹊径,从合同法的角度认定用户使用字库单字的行为属于用户的“合理期待”和字库商的“默示许可”,故宝洁公司侵权不能成立,法院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时间: 2024-09-20 08:35:41